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工作的函》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现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授权区分局实施的5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以公布。
(联系科室及电话:行政审批科 0871-67484816)
附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00011610600301)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审批部门可以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00011610500205)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00011611500301)
申请延续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0001161150030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000116115002、00011611500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00011611500302)
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000116115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