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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308-732642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8-24 16:11
名 称: 关于废止《呈贡新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呈新管通〔2011〕31号)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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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呈贡新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呈新管通〔2011〕31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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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09〕73号)精神,结合呈贡新区(县)实际,制定《呈贡新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呈新管通〔2011〕31号)。

二、 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主要内容

该《暂行办法》规范了资产管理行为,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了财政资产使用效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则;2.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3.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4.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5.国有资产收入和支出管理;6.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7.附则。

(二)主要制度及措施

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主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基本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及应提交的资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重大改革举措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审批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三、 文件废止依据

《国资处置暂行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文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修订,《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09〕73号)已废止。《国资处置暂行办法》所规范管理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已分别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昆明市呈贡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昆明市呈贡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文件予以规范管理;《国资处置暂行办法》距今已逾10余年,其相关内容已与现行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文件不一致,且与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和要求不适应。  

现《呈贡新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呈新管通〔2011〕31号)的文件依据及上位文件均已失效。2023年8月7日,《昆明市呈贡区财政局关于废止<呈贡新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呈新管通〔2011〕31号)的请示》(呈财请〔2023〕16号)上报呈贡区人民政府,建议予以废止。

四、 文件废止程序

《呈贡新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呈新管通〔2011〕31号)于2023年7月进行废止文件调研;调研完成后公开向区级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8月7日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8月15日提请呈贡区第四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废止文件;8月24日登记《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呈贡新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呈新管通〔2011〕31号)的通知》(呈政规〔2023〕4号);8月24日登记《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呈贡新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呈新管通〔2011〕31号)的备案报告》(呈政规备〔2023〕4号)报市政府审核备案。

五、 文件废止日期及说明

2023年8月24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呈贡新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呈新管通〔2011〕31号)的通知》(呈政规〔2023〕4号)印发实施,废止日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链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呈贡新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呈新管通 〔2011〕31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