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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03-383624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3-03 15:42
名 称: 行政审批事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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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发布时间:2021-03-03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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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相关粮食企业开展粮食收购工作。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九条第一款;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150号第八条第一款;

(三)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准许。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员以上;

(二)拥有或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容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

(三)具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八条、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150号第七条、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七条

五、 申请材料

(一) 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

(二) (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四)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 等证 明材料

(六)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符合审批条件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降级组织,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云南省粮食收购申请书》并附齐相关证明材料,编上页码,装订成册后,提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150号第八条、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十二条。

六、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企业和经营者需填写《云南省粮食收购申请书》(共八个部分,详细内容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科免费领取下载。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在呈贡县辖区内的到呈贡县粮食局办理。

(办理地点:呈贡县粮食局综合科,地址:呈贡县城双龙路51号,联系电话:0871-7479454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在审批工作中,可以根据申请人(企业)的经营规模适当增加《收购资格许可证》副本,县粮食局直接审批决定4本以下的副本;4本以上的需由县粮食局转报市粮食局审批后,由县粮食局核发。

法律依据:云南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工作注意事项的通知》云粮法规发(20049号第四条第一款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县粮食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缩减为5

法律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150号第八条第三款、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粮食收购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者,方可进行粮食收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