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相关粮食企业开展粮食收购工作。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九条第一款;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150号第八条第一款; (三)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准许。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员以上; (二)拥有或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容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 (三)具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八条、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150号第七条、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七条。 五、 申请材料 (一) 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 (二) (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四)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 等证 明材料。 (六)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 符合审批条件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降级组织,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云南省粮食收购申请书》并附齐相关证明材料,编上页码,装订成册后,提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150号第八条、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十二条。 六、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企业和经营者需填写《云南省粮食收购申请书》(共八个部分,详细内容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科免费领取下载。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在呈贡县辖区内的到呈贡县粮食局办理。 (办理地点:呈贡县粮食局综合科,地址:呈贡县城双龙路51号,联系电话:0871-7479454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在审批工作中,可以根据申请人(企业)的经营规模适当增加《收购资格许可证》副本,县粮食局直接审批决定4本以下的副本;4本以上的需由县粮食局转报市粮食局审批后,由县粮食局核发。 法律依据:云南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工作注意事项的通知》云粮法规发(2004)9号第四条第一款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县粮食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缩减为5日 法律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150号第八条第三款、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粮食收购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者,方可进行粮食收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