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区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公示
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昆明市呈贡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呈审改办发〔2019〕1号)要求,现将调整情况公示如下:
呈贡区区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调整方式 |
1 |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 区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取消“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的子项“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 |
2 | 所辖公路路产上设置电杆、变压器、棚屋、摊点、维修站、洗车台、加水站等设施审批 | 区交通运输局 |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取消 |
3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取消 |
4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不再实施审批或登记,原事项名称相应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并下放至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行使,省、州两级宗教事务部门不再实施 |
5 |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将“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其项下3个子项名称对应主项变更名称。同时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企业登记部门,将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内资公司的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企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将住所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审批权限划分调整后,省、州、县三级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冠以“云南”行政区的企业名称核准 |
7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行使层级及审批权限划分调整为: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寺观教堂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省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州(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昆明市呈贡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