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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1806-08572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6-12 13:51
名 称: 昆明市呈贡区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省级抽检任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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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省级抽检任务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6-12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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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省级任务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昆食药监食生〔2018〕17号)的要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昆明市呈贡区2018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省级抽检任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2018 年云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省级任务(以下简称省抽)分配给呈贡区的抽检任务计1批次,为生产(流通)的速冻食品。

(一)抽检对象。主要为辖区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除外)、辖区内的流通企业。

2018 年的省抽任务,要求同一样品分为监督抽检检验工作和风险监测检验工作两部分。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在抽样前,熟练掌握《云南省2018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指导手册》(另行印发),并组织抽样、检验人员对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行培训,科学、合理安排抽检监测工作。

(二)抽检时间和频次。本方案下发后,有抽检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做好抽检任务的布置安排,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一个季度内,同一经营场所样品抽取不能超过10 批次,否则数据将无法录入系统;一个季度内,同一生产许可证同一食品大类样品抽取不能超过3 批次,否则数据将无法录入系统;一个季度内,同一批样品抽取不能超过1 批次,否则数据将无法录入系统;大型企业,只允许国抽任务进行抽样,省抽任务不能进行抽样,否则数据将无法录入系统。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上一年度检出不合格产品2 批次及以上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2次;检出不合格产品2 批次以下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1次。

2018 年的省抽任务应于2018 1115 日前完成所有工作,并录入数据系统上报。

(三)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和行政村。省抽工作主要是作为国抽工作的补充,首先应满足对国抽任务未安排的辖区内生产企业进行样品抽取,其次应满足对辖区内重点企业、支柱产业及特色产业的生产企业进行样品抽取,最后对辖区内流通量大、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进行抽检。在流通环节进行采样的,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

涉及到对地方特色食品进行抽检的,应首先与承检机构进行协商,对拟抽取的样品明确样品品种、检验方法、判定标准。若无确定的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相关数据将无法录入数据系统。

(四)数据上报。云南省2018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省级任务相关数据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进行上报,网址为:http://gc.nifdc.org.cn

(五)检验机构。云南省2018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省级任务检验工作,由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牵头完成。送样地址: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西山区新闻路卢家营260号),联系电话: 0871-68411653,联系人:田小权

(六)经费保障。云南省2018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省级任务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给予保障。

二、工作管理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的管理。一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确定抽样单位;二是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三是要求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云南省2018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指导手册》(另行印发)等规定执行;四是要及时开展培训工作,对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等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确保抽样、检验工作顺利、有序、规范开展。

三、严格抽样及检验工作程序

严肃对待样品抽取工作。样品抽取工作直接影响后续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计划和要求进行。原则上,样品应抽取国家总局重点抽检企业名录以外的企业产品(总局重点抽检企业名单见附件4)。抽取样品时,按照编号规则对样品进行标准编号,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单》,并对样品封存情况、抽样人员、被抽样单位、抽样单填写情况等进行影像留存(2018 年抽检监测数据录入,要求必须有4 张以上的被抽样单位、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样品摆放或陈列、样品抽取、抽样人员及被抽样人员签字等相关照片,否则将视为无效样品,无法进行数据录入,现场信息采集要求。样品抽取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承检单位,并协助承检单位进行数据录入。承检单位收取样品时,应当一一核对样品信息与抽样单信息是否一致,应重点核对生产许可证编号、厂家信息、抽样人员信息等主要字段,确保样品信息准确无误,减少因样品信息错误导致的退样。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明确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对样品进行严格检验。每个样品必须双进样,且对于检出的不合格产品,应在实验室内部进行复核,再将数据提交审核。

对于保质期较短的样品,各承检机构应优先安排检验工作,并且保证在被抽样单位可对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范围内出具检验报告。

若有被抽样单位对检验方法、判定标准等存在疑义的,由承检机构进行答复。

四、按时报送数据

抽检监测数据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规范要求进行录入上报。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应于2018 12 30 日前,将省抽数据分析报告、风险分析报告及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报告上报省局。

五、依法核查处置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根据总局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2018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任务领取工作,应在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录入系统后5 个工作日内进行。对未领取核查处置任务的,自动跳转为督办,由上一级监管部门或者省局乃至国家总局进行督办。各单位在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检验报告后,应在24 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送移交。

六、强化督导考评

区局将适时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省级任务抽检任务抽样进度、核查处置工作等情况进行通报。

七、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抽检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抽样方法及数量说明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