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国家级任务 实施方案
按照《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国家级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昆食药监食生〔2018〕14号)的文件要求和抽检任务分配,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2018 年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国家级任务涵盖3大类食品、16个食品品种、6个食品细类,共计19批次。其中(生产环节3批次,流通环节16 批次)。
(一)抽检对象
生产环节主要对呈贡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检,流通环节主要对辖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
2018年食品安全国抽任务,要求同一样品分为监督抽检和风险检验工作两部分,各抽样单位应在抽样前,熟读云南省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指导手册(附后),科学、合理安排抽样工作。
(二)抽检时间和频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区局分配的抽样数量,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产品的生产季节、在辖区内的分布情况,合理安排抽样工作。对于季节性、时令性的生产企业,应提前进行安排。在2018 年9 月30 日前完成全部抽样任务。
(三)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
呈贡区2018 年食品安全抽检国家级任务工作,除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取,其余产品原则上在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样,并实现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辖区内生产企业抽到样品的,可以在流通环节抽样,保证抽检任务如数完成。
(四)检验机构
云南省2018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国家级任务所有检验工作,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相关检验数据由承检机构进行上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 号(新大楼),联系人:诸梓莹,联系电话:0871-68336026。
(五)经费保障
昆明市2018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国家级任务抽样经费由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保障(经费另行下达),工作经费下达后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
二、工作管理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结合抽检任务,在企业进行现场抽检时,一并按总局23号令要求开展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将抽检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确保年度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频次。同时积极联系样品承检机构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立即开展抽样送样工作,保证产品抽样送样工作圆满完成。
三、严格抽样及检验工作程序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严肃对待样品抽取工作,样品抽取工作直接影响后续工作的正常开展,样品抽取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计划进行。2018 年食品安全国抽上报工作延续2017 年相关工作流程,由各抽样点抽取样品后,按照编号规则对样品进行标准编号,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单》,并对样品封存情况、抽样人员、被抽样单位、抽样单填写情况进行影像留存(详见附件4),2018年数据录入工作必须有4 张以上的被抽样单位、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样品摆放或陈列、样品抽取、抽样人员及被抽样人员签字等相关照片,否则将视为无效样品,无法进行基础数据录入,相关要求。样品抽取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检验单位,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基础数据录入。检验单位应在样品收取后,一一核对样品信息与抽样单信息是否一致。检验单位应重点核对生产许可证编号、厂家信息、抽样人员信息等主要字段,确保样品信息准确无误,减少因样品信息错误导致的退修。2018 年食品安全国抽送检工作应于2018年9 月30 日前完成。
四、按时报送数据
抽检数据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进行报送。抽样单位要依照国抽任务分配表中抽样送样时间,在完成任务后一周内,将每类产品抽样送样任务完成数上报区局食品监管理科。2018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国家级任务相关数据,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送,网址:https://sp.cfda.org.cn。
五、依法核查处置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2018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任务领取工作,应在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录入系统后5 个工作日内进行。对未领取核查处置任务的,自动跳转为督办,由上一级监管部门或者省局乃至国家总局进行督办。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应在24 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
六、强化督导考评
区局将适时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国家级任务抽样进度、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等情况进行督察。
七、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抽样方法及数量说明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