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呈劳人仲案〔2026〕232号)
发布时间:2026-08-20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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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劳人仲案〔2026〕232号
盛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云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佳伦与被申请人盛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云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呈劳人仲案〔2026〕2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由被申请人盛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云南)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向申请人李佳伦补发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44017.85元,补发申请人李佳伦垫付公务报销费用123458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167475.85元(大写:壹拾陆万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捌角伍分);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仲裁裁决书(截至2026年9月21日),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