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呈贡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呈贡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维护运营主体、经营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夜间经济繁荣健康发展,结合呈贡区实际,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起草《呈贡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请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向呈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反映。
电子邮箱:cgqjtjsmk@126.com
联系电话:0871-67473310
通讯地址:呈贡区惠景园D7栋13楼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1313室商贸科
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注明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便后续沟通对接。
附件:《呈贡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呈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6年3月26日
呈贡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呈贡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保护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运营主体、经营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呈贡区夜间经济的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呈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是指在城市夜间时段,以特色商业、文化体验、休闲消费为核心,集聚餐饮、零售、娱乐、文旅等多元业态,经政府认定、规划布局合理、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完善、消费场景丰富,且在夜间经济发展中具有典型引领和示范效应的特定城市街区。
第三条 在呈贡辖区内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提出、确定、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示范街区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分步推进”原则,通过规划设计、风貌改造、业态提升、健全管理后,形成设施完善、特色鲜明、消费聚集、环境整洁、繁荣和谐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
第五条 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应选择消费便利的传统商业街区、新兴商业综合体周边商圈以及经营活动不会对环境和既有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区域。
第六条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是呈贡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区示范街区发展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促指导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区发展改革局、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昆明市呈贡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司法局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街区的申报及确定
第七条 申报主体为具备与街区运营相匹配的运营能力、运营经验和商业资源的市场主体(如商管公司、商业综合体运营方等);鼓励属地街道办事处结合区域发展规划,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报。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编制街区建设运营建设方案(含街区主题定位、业态规划、空间设计、投资计划、运营模式、效益分析、安全保障及环保措施等),填写《呈贡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申报表》,一并提交至街区所在地的属地街道办事处。
(二)属地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评,重点核查申报材料完整性、申报主体资质合规性、方案与区域规划的契合度,形成初评意见;初评通过的,由街道办事处将材料报送至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九条 申报需达到的标准:
(一)规划合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边界清晰,面积适宜(原则上核心经营区域不少于500平方米)。
(二)业态适配:以特色商业、文化体验、休闲消费为核心,集聚餐饮、零售、娱乐、文旅等多元业态,业态规划具有创新性与互补性,无高污染、高噪音等不符合夜间经营要求的业态。
(三)主体合格:申报主体(运营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专业的运营团队,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四)保障到位:方案明确安全环保、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等保障措施,具备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安全设施、保洁力量及管理能力。
(五)示范有效:能带动区域消费增长、促进就业,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效应,对周边居民生活及交通影响可控。
第十条 实地踏勘: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局、昆明市呈贡区消防救援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文旅、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开展实地踏勘。重点核查街区选址合理性、场地条件达标情况、周边配套适配性、安全环保设施规划可行性等,形成踏勘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会:实地踏勘通过后,由区政府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参会部门结合职责及踏勘意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评审:
(一)方案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周边功能的协调性;
(二)业态创新性、互补性及与夜间经济定位的契合度;
(三)运营主体的综合运营能力、资金实力及从业经验;
(四)安全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及应急处置方案的完备性;
(五)对区域交通、居民生活的预期影响及缓解措施;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示范带动效应预期。
评审会采用“材料审核+现场答辩”方式,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方案需通过官方平台等渠道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与确定的运营主体正式签订正式的《示范街区运营责任书》,明确管理要求,约定管理期限为1年(验收通过后按每年度综合评估续签责任书;未通过验收则自动启动清退程序)该街区正式纳入“呈贡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创建名单”,启动创建程序。
第十二条 创建、评估与认定
(一)创建周期:示范街区创建周期原则上为1年,自公示期结束次日起算。创建期内,运营主体须严格依据经评审审定的创建方案推进街区的打造、业态引入和运营工作。
(二)中期评估:在创建期过半时(通常为6个月后),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街区的建设进度、投资落实、业态引入、管理团队组建、安全环保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验收的重要参考。
(三)验收认定:创建周期满后,由运营主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交验收申请及完整的创建成果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后,报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报请区政府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召开专题验收会议,通过审查创建材料、实地核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街区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将拟认定的示范街区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政府正式发文认定为“呈贡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
(四)纳入管理:经认定后,该街区自动纳入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动态监测与年度评估管理体系,接受常态化监管。
第三章 示范街区建设
第十三条 示范街区申报主体及运营主体,须严格按照经评审审定的创建方案推进建设打造。
第十四条 示范街区的建设需统一考虑消防、环卫、环保、安全等公共设施的同步建设,涉及地面改造、给排水改造、消防改造、电力改造、绿化等所有改造工程,必须取得相应职能部门的许可或审查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运营主体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需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坚持文明施工、安全第一,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类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到位。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示范街区的建设按照经审批同意的方案实施。
第十七条 示范街区运营主体需对建设后新引入的商户实行统一培训、加强管理,按照创建方案及定位,开展经营活动。鼓励对街区范围内的商户实行统一结算;鼓励夜间经济示范街创建诚信经营示范街。
第十八条 示范街区运营主体与所引入商户签署的摊位租赁(入驻)协议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夜间经济示范街经营期限及规定的范围。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运营主体需无条件拆除依本办法新增建构筑物并恢复街区建设前原貌,并自行清退所招租(驻)商户,自行承担损失:
(一)经营期限界满或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区政府正式研究决定停止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运营的;
(二)国家、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中任何一级有明确要求导致夜间经济示范街区不能继续运营的。
第四章 示范街区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条 示范街区运营主体要合理设置、丰富示范街业态;要突出文化元素,体现文化特色,积极引入特色业态,挖掘文化资源,举办主题促销活动,营造浓厚消费氛围,提升发展品质。
第二十一条 示范街区运营主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并落实有关管理措施。
(二)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经营管理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包含消防安全)及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建立并严格执行商户准入与淘汰、信用管理等制度。
(三)设立消费者及市容环境问题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投诉电话,记录投诉信息及处理情况,认真受理消费者及市民对街区市容环境的投诉,及时采取措施回应群众关切。建立便捷的消费维权渠道。
(四)督促示范街区内经营者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销售的产品实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五)设立示范街区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示范街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六)按照街区规模与业态特点,足额配备专业的运营、安保、保洁人员,原则上需按照每新增入驻10个摊位配备1名管理人员的标准。所有人员需培训上岗,统一标识。
(七)原则上按照每新增入驻1户酒吧类业态商户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保人员,鼓励商圈管理机构对安保人员进行统一调配管理,并确保专人专岗。
第二十二条 示范街区运营主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作为示范街区运营主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街区内治安、消防、建(构)筑安全,生产安全等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街区内治安、消防、建筑、食品等安全。
(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巡视,维护示范街区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街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闭路监控设备,配齐并维护好消防设施、监控设备。
(三)建立健全示范街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建立安全巡查台账,有记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定期检查示范街区建(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对安全隐患立即清除后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示范街区运营主体履行下列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长效保洁机制,加强对街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延伸至街区范围之外10米,保持整洁有序,确保街区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设置收集容器并负责及时清运,对照《昆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规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保持街区内整洁,按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垃圾分类与清运。
(三)配备不低于二类标准的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做到“三有三无”(无粪便、无臭味、地面无水渍;有手纸、有洗手液、有香薰);按标准设置公共洗手设施。
第二十四条 示范街区运营主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职责:
(一)示范街区运营主体主要负责人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示范街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组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负责人,明确运营主体和商户食品安全责任。
(二)要查验示范街区内食品商户登记许可备案证件、产品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三)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商户经营环境和条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四)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全体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货单位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按批次索取产品合格证明。
(五)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冷藏储存等相关设施设备;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禁止经营“三无”食品。
第五章 示范街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示范街区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牵头实施动态检测;统筹协调辖区内部门联动,及时处置街区运营中的各类问题;督促运营主体落实各项管理责任,牵头组织联合检查和问题整改跟踪。
第二十六条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示范街区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运营主体落实省、市夜间经济发展要求;牵头组织示范街区申报、评审、验收及年度综合评估体系;推动街区业态升级、品牌引进和商旅文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街区市容环境、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过申报评审确定范围外公共区域(不含共有区域)的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破坏市容环境等行为;指导街区公用卫生间、洗手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监督街区垃圾分类、保洁机制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价格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受理消费投诉举报,建立快速维权渠道;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规范经营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明码标价、诚信经营行为,打击假冒伪劣、掺杂掺假、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督促街区运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街区运营主体核验入场经营者健康证明、食品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督促运营主体开对入场商户开展日常巡查,建立负面清单和退出机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昆明市呈贡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属地街道做好街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属地街道指导运营主体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消防设施配置。指导街区运营主体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街区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负责街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落实环保措施;监测街区油烟、污水排放情况,查处超标排放行为;督促运营主体和商户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指导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防控。
第三十一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街区在昆明市呈贡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符合性;指导街区空间布局、临时构筑物建设的规划合规性;监督街区建设中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参与街区选址、实地踏勘和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街区工贸企业和危险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检查执法(含行业主管部门移交安全生产类执法查处工作),监督相关责任主体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街区文化内涵注入与文旅融合发展,挖掘地方文化资源;监督街区内文化市场、文艺演出、文旅体验项目的合规性;指导运营主体举办文化主题活动、打造夜间文旅消费场景;推动街区文旅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
第三十四条 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负责街区治安管控,维护夜间经营秩序;打击盗窃、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运营主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保力量;审批街区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司法局:负责建立街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指导运营主体、商户、消费者之间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处理租赁纠纷、消费纠纷等民事纠纷;指导街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法治意识。
第三十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价格法律法规与政策;按照省级定价目录及授权范围,规范管理权限内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支持街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业态升级的项目立项;统筹协调街区发展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衔接,推动夜间经济与相关产业协同发展;指导街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推动智慧街区发展;指导运营主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夜间经济发展相关财政扶持资金,保障示范街区建设、运营相关财政投入;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资金拨付和管理;支持街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品牌培育。
第三十八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街区品牌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夜间经济主题宣传活动;指导街区文化形象塑造和媒体宣传;协调主流媒体、新媒体平台宣传街区特色业态和消费场景;营造夜间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三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街区市政道路的建设及已移交市政道路的管养维护;监督街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指导街区公用卫生间、洗手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参与街区改造工程的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街区市政道路的建设及已移交市政道路的管养维护;负责街区已办理质量注册(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街区改造工程的审查和验收。
第四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联系街区配套建设5G、Wi-Fi等通信基础设施;协调电力部门保障街区电力供应”。
第四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化街区周边公共交通配置,协调延长公交线路运营时间、增加夜间班次;指导街区周边停车场规划建设。
第四十二条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昆明清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街区给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街区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监督街区污水收集、处理和排口的合规性,指导落实《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协调解决街区供水、排水难题。
第四十三条 昆明供电局呈贡分局:负责保障街区电力供应,指导街区电力设施建设和改造;规范商户用电行为,发现私拉乱接电线、违窃电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定期检查街区电力设施安全状况,及时处理电力设备故障;配合街区智慧化建设提供电力支持。
第四十四条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简化夜间经营相关许可、备案手续,压缩审批时限,提供审批咨询、指导服务,提升服务效率”。
第六章 动态监测评估与退出机制
第四十五条 为保障夜间经济示范街区高质量发展,建立“季度动态监测+年度综合评估+星级评定”的全周期管理机制,通过常态化跟踪、系统性评估与星级化认定结合,及时掌握街区运营状态,优化管理服务,保障夜间经济示范街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六条 季度动态监测
(一)监测主体: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开展常态化巡查与动态监测。
(二)监测周期:每季度1次,日常巡查同步开展。
(三)监测内容:聚焦街区运营基础情况,包括规划执行进度、安全保障落实、环境秩序维护、投诉处理情况等。
(四)流程:街道通过巡查、台账记录形成季度监测情况,反馈运营主体并于每季度末报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存档。
(五)运营主体变更管理:运营主体发生变更的,需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原运营主体或新运营主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备,属地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申报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评估;评估合格的,新运营主体可承接原运营主体的示范街区运营职责,继续正常运营;评估不合格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启动清退程序。
第四十七条 年度综合评估
(一)评估主体: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建年度测评小组。
(二)评估周期:每年1次,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三)评估依据:以属地街道每季度上报的监测报告为基础,结合《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年度综合评估表》开展全面综合评估。
(五)评估流程:通过资料核查、实地巡查、部门会商等方式开展。
(四)评估内容:严格对照年度综合评估表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管理效能、安全合规四大类一级指标及对应二级指标,核查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年度内季度监测问题整改成效综合研判。
(六)结果应用:依据年度综合评估表评分标准得出综合得分,评估优秀和良好的可正常经营;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查仍未达标的启动退出程序;不合格的直接启动退出程序。
第四十八条 星级评定
根据年度综合评分,将示范街区划分为三星、四星、五星三个等级,五星为最高等级,评定标准按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划定:95分及以上为五星街区,90分及以上为四星街区,80分及以上为三星街区,79分以下不予评定星级。
第四十九条 退出情形
(一)示范创建未通过的。
(二)年度综合评估不合格。
(三)年度综合评估合格需整改的但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如: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食品安全、治安责任事件等安全事故)、重大消费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核心业态占比严重偏离要求且拒不整改的。
(六)运营主体或主要商户存在偷税漏税、无证经营、销售违禁品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执法机关严厉处罚的。
(七)因运营主体内部管理混乱、团队专业能力不足、资金链断裂、股东纠纷等原因,导致街区日常运营陷入停滞或严重混乱,无法履行协议核心管理职责的。
(八)因环境脏乱、噪音扰民、假冒伪劣、欺诈消费等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媒体集中曝光,经核查属实且整改不力的。
(九)街区业态低端化、同质化严重,长期缺乏活力,无法实现升级转型,与城市高质量发展导向不相符的。
(十)运营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投资、管理、安全等主要责任的。
(十一)因城市重大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上级政策要求,必须终止运营的。
(十二)各街道办事处经日常动态监测,发现街区存在严重运营乱象、合规风险或不符合示范创建要求,且影响公共利益的。
(十三)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街区存在重大违规问题、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情形,需依法终止示范街区资格的。
(十四)运营主体因自身发展规划调整、经营困难等原因,主动提出退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创建及运营的。
第五十条 规范清退的实施程序
(一)启动申请与核查:
1.各街道办事处提出清退建议的,需附日常监测记录、问题核查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提出清退建议的,需附执法检查记录、问题核实材料及行业监管意见,报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3.运营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需提交书面退出申请及商户安置、债务清算等处置方案,由属街道提出清退意见后,由街道报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4.涉及创建验收及年度评估事项触发清退的,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组织年度测评小组出具评估结论及相关核查材料;
5.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收到相关申请或建议后,会同相关单位完成材料审核与情况核实。
(二)调查预警与整改:经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核查确认符合退出触发情形的(运营主体主动申请的除外),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会同相提出清退意见的行业监管部门向运营方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应的整改标准、完成时限;运营方需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整改佐证材料。
(三)审核研判与决策:整改期满后,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验收评估,形成验收意见;若整改完成且达到运营标准,可继续保留示范街区资格;若整改无效、无需整改(含主动申请退出符合条件)的,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整理相关核查材料、验收意见及处置建议,报请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综合研判后作出终止运营、启动清退程序的正式决定。
(四)发布公告与告知:正式决定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清退决定、实施时间及相关安排,并书面告知运营主体、商户及相关权益人。
(五)退出实施与后续:运营主体需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制定详细商户清退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及债务清算方案,完成商户清退、费用结算、资产处置,拆除新增构筑物并恢复场地原貌;相关部门全程指导监督,依法妥善处理预付卡、租金退还、劳动关系存续等遗留问题,维护商户、消费者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六)移交验收与归档:场地恢复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完成管理权移交;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整理清退全过程资料,归档留存并报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存档。
(七)后续管理与衔接:被清退的街区,自清退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清退完成后,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可重新规划该空间功能,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启动新一轮运营主体的招募与确定程序。
运营应主体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评估结果、清退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申请复核。
第五十一条 对于需提升的存量街区及清退后空间,实施系统提质:
(一)硬件与环境提质:更新老旧设施,打造智慧照明与景观;优化夜间交通与智慧停车;塑造特色街区风貌;
(二)业态与消费提质:引导向“食、购、游、娱、读、健”多元生态转型;大力培育本土特色品牌与引进优质外部资源;深化“文化+”融合,嵌入文化体验场景;
(三)管理与服务提质:推广标准化管理手册,建立商户分级分类管理;升级消费者一站式服务,完善投诉调解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四)安全与绿色提质:升级智慧安防系统,建立联动应急指挥模块;全面推行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严格管控污染,推广节能环保。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建设审批程序擅自施工,或未按批准方案开展建设、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及空间布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落实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主体责任,未按要求签订相关责任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及设施,或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环境脏乱问题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引发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动态监测评估等工作,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启动清退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监管、服务等职责,存在推诿拖延、简化流程不到位等情形,影响示范街区建设运营的,由本级政府责令改正,对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
第五十六条 未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不力,或在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示范街区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群体投诉等严重问题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依法追究部门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示范街区,应当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有序经营,经年度综合评估后,参照本办法评星定级、动态监测及清退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2年。本办法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