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做好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及农药交易平台监督的告知书
广大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互联网农药交易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5〕2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网上备案工作
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经营者,应当在2026年2月10日前完成备案。请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且上线运营的农药经营者在规定时间里前往颁证机关进行备案。
二、依法规范农药销售行为
严禁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前款规定的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
三、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依法持续公示相应许可证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改正的;(二)展示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农药产品在三个以上的;(三)两年内再次有同类违法行为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十条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核验农药经营者资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0871-67470876。
附件:云南省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登记表
昆明市呈贡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5日
附件:云南省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