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呈劳人仲案〔2025〕510号
发布时间:2026-02-03 14:18
字号:[
大
中
小
]
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呈劳人仲案〔2025〕510号
昆明市呈贡区忆桃语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何春会: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微与被申请人昆明市呈贡区忆桃语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何春会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呈劳人仲案〔2025〕5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王微与昆明市呈贡区忆桃语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由昆明市呈贡区忆桃语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向王微补发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33260.03元并加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26608.1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3189.58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83057.71(大写:捌万叁仟零伍拾柒元柒角壹分);三、何春会与昆明市呈贡区忆桃语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王微的其他申请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仲裁裁决书(截至2026年3月6日),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