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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601-106210 主题分类: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1-30 17:00
名 称: 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关键字: 检查,公安机关,安全,监督,县级

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1-30 17:00
字号:[ ]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学校安全防范,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学校周边商铺

行政法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联发,2015316日实施)(公治〔2015168号)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一)在城市学校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立治安岗亭,落实警务责任并认真开展巡逻守护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应对处置学校的报警求助。

(二)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反恐防恐形势严峻、治安复杂地区学校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携带武器的民警或武警开展重点守护。

(三)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四)组织学校与周边邻近单位干部、社区(村)住户、商业摊点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

(六)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至少每月进行1次警情通报。兼职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1次以上法制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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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

相关企事业单位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项: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93号令)(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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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印刷业检查

印刷业相关企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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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旅馆业检查

旅店业相关企业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修订)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设定依据错误,建议为:地方法规:《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三)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依法查处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法规的责任人员及旅馆负责人进行查处,对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旅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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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检查

废旧金属收购业

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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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典当业治安检查

典当业相关企业

行政法规:《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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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娱乐服务场所相关企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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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检22320.332查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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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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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监督检查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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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进行检查

辖区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6号令)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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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国家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进行检查

专职守护、押运配枪单位

部门规章:《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2号)第三十五条: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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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相关企业

部门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公安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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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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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条第五项: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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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足球比赛场馆进行安全检查

足球比赛承办单位

部门规章:《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2012年12月16日)  第九条第六项:赛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每场比赛前对比赛场馆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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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检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

部门规章(该办法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请查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10年7月30日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银监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应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
(一)询问被评估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了解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二)查阅、复制、调取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实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实地查看测试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六)突击检查和抽查;
(七)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安全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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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承办单位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2月6日被,请查实,并建议标明条例的颁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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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易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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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2019年3月2日修订,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已于2019年3月被《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请查实,并建议标明条例的颁布时间,以确保职权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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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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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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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的查验

持有枪支的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通过颁布,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反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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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专职守护、押运配枪单位

行政法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6号)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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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检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

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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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民用枪支编号及包装标识的监督检查

配枪企事业单位

规范性文件:《民用枪支编号及包装标识要求》(GA 1258—2015)9 管理要求:民用枪支编号及包装标识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组织监督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每年对民用枪支编号及包装标识进行定期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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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规范性文件:《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2009)5.2 本标准的实施由储存库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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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娱乐服务场所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公安部门接到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或者演出秩序混乱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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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7号,2024年12月6日第五次修订)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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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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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的检查

全区已录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系统的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第十八条 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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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的检查

全区企事业单位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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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7号,2024年12月6日第五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该条文不足以说明行政机关拥有此项职权,请查实有无其它法律依据,若无,建议取消此项职权)(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3月被《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请查实,并建议标明条例的颁布时间,以确保职权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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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备案管理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7号,2024年12月6日第五次修订)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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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网单位备案管理监督检查

联网单位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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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行政法规: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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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

3)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行政检查;

4)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台账记录;

5)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证件的保存情况;

6)检查生产、经营、使用、存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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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的检查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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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活动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进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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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许可从事工业大麻工业原料种植、花叶加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取得工业大麻工业原料种植和加工许可的单位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6 号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被许可人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工业大麻种植、加工情况;

(二)现场检查工业大麻种植、加工、储存场所;

(三)查阅、复制、摘录合同、帐簿、台帐、出入库凭证、货运单和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

(四)提取和检测有关样品、产品。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扣押有关材料和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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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检查依据”精准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