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城内社区“三类房”首期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城内社区“三类房”首期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城内社区“三类房”
首期安置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呈贡区龙城街道城内社区“三类房”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呈贡区已搬迁未安置及D级危房群众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呈政发〔2023〕35号)文件要求,结合龙城街道辖区现有安置房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城内社区已签订《城内社区“三类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城内社区“三类房”自愿拆除享受租房补助协议》《城内社区2021年“三类房”户及部分群众自愿拆除申请享受租房补助协议》三类协议的居民户,且在本次首期安置工作启动前未享受村庄搬迁安置或其他房屋安置政策,并且已将协议中明确的房屋及宅基地交回城内社区居委会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上述三类协议以下简称为原协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
(二)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状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实施主体
以龙城街道办事处作为本次首期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更新改造局进行业务指导,第三方房屋分配服务机构、第三方公证机构、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配合实施。
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龙城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机构及审计单位成立城内社区“三类房”首期安置工作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首期安置工作中的相关资料、文书的审核工作。
四、资金保障
由区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负责资金统筹保障,龙城街道办事处据实列支。
五、首期安置程序
(一)书面申请
原协议户主以户为单位向城内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三类房”首期安置申请书》,参加本次首期安置。
在提交申请时,由原协议户所有家庭成员商议后,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参加首期安置户的数量及各户家庭成员情况,并对协议人口户口性质情况进行承诺,以首期安置户为单位,各户家庭成员签字按手印进行确认。
(二)审核确定
由城内社区居委会依据书面申请,对申请首期安置户所有家庭成员进行初审,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确认后,经审核小组审核后,由龙城街道办事处对本次安置户所有家庭成员依法进行公告,最终公告无异议后的首期安置名单由第三方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后予以确定。
(三)签订协议
对依法认定后纳入首期安置的家庭成员,区分农业户及非农业户,同步完成以下事项:
1.签订新协议。以家庭户为单位,分别新签订《龙城街道“三类房”首期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
2.推举安置对象。以新协议户为单位,递交《“三类房”首期安置对象推举书》,明确首期安置对象并代表新协议户参与本次首期安置工作。
新协议户人数为1至3人户,推举1人为首期安置对象;
新协议户人数为4至6人户,推举2人为首期安置对象;
新协议户人数为7人以上户,推举3人为首期安置对象。
3.签订安置房屋意向表。由首期安置对象填写《“三类房”首期安置房屋抓取意向表》。
以上文书在签订新协议时一并填报递交城内社区居委会备案存档。
(四)首期安置
龙城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按照本方案配套的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方式进行首期安置,由首期安置对象开展房屋抓取工作。由第三方公证机构对整个首期安置抓房全程进行公证。
详见本方案的附件《龙城街道城内社区三类房首期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五)办理手续
首期安置对象确定分配房屋,验房并缴纳相关费用,接房,办理入住手续。
六、关于原协议中的相关权益。
(一)首期安置对象办理完毕接房手续后,按照以下规定重新确定过渡期租房补助。
1.按原协议人口数量抓取房源的农业人口户,签订新协议完成首期安置后,停发已选安置房面积对应的过渡期租房补助,剩余原协议户中未安置面积继续发放过渡期租房补助。
2.按应拆除房屋折算面积领取补助的农业人口原协议户和非农业人口原协议户,首期安置后,分配房屋面积大于原协议明确房屋面积的,停止发放过渡期租房补助;分配房屋面积小于原协议明确房屋面积的,停发已选安置房面积对应的过渡期租房补助,剩余原协议户中未安置面积继续发放过渡期租房补助。
3.非农业人口未领取过渡期租房补助的,按本方案分配房屋。调整过渡期租房补助资金发放的人口,在签订新协议时,由新协议签订人口一并确定。
(二)“三类房”过渡期租房补助调整发放的截止时间以龙城街道办事处具体公告时间为准。完成本次首期安置后,本次分配的住房相应指标以及新协议户相应指标等,待后期完全安置后纳入同期搬迁安置指标一并结算。
(三)本次首期安置不兑付原协议中涉及的三类房的相关附属设施资金、不兑付个人搬迁奖励、不兑付独生子女证指标面积过渡期租房补助金和其他相关补助。原协议明确的搬迁安置个人奖补、三类房附属设施补助等资金,待以后完全安置时按当期安置政策进行结算,独生子女证指标面积待以后完全安置时按当期安置政策执行。签订原协议时已兑付的相关附属设施资金、个人搬迁奖励和相关补助,在以后完全安置结算时进行审核计算。
(四)原协议明确,“三类房”收归政府所有,该房屋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交还集体。原协议户“三类房”的房屋及土地相关材料交由社区保管,不得再对该“三类房”及相应土地主张权利。
七、明确事项
(一)如不参与本次首期安置的权益人,按原协议人口数预估安置房屋面积预留房源,并且按照本方案明确方式调整原协议户所有人口过渡期租房补助金额。
(二)本次三类房首期安置工作旨在妥善解决龙城街道城内社区“三类房”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本实施方案明确的首期安置事项以外的未完成安置部分,在整体安置时一并结算。
(三)关于申请首期安置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由原协议户以户为单位提供原协议所有家庭成员及“三类房”相关资料:
1.原协议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原协议所有家庭成员的户口本、结婚证及独生子女证等;
2.原协议涉及的“三类房”包括但不限于批建手续及土地证、房产证等三类房相关佐证材料。
(四)本次首期安置工作家庭成员的确定。
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状,按照“增户不新增人口,减户不减少人口”原则确定新协议人口。按照《细则》确定新协议人口后,原则上,原协议户中的所有新协议人口与原协议人口数量相符。
1.原协议签订后,家庭成员户口有新增的,如:婚迁或新生增加人口,本次安置不增加协议人口数量,按原协议人口进行安置。
2.原协议签订后,家庭成员因以下原因减少人口的,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用于证明户口迁出人员信息、户口迁出时间及原因,提交城内社区居委会及龙城街道办事处,由龙城街道办事处确定先期安置家庭成员。
若原协议中有人口迁出人员,以经公安机关认定后的该家庭成员户口迁移信息的户口本为主要依据,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已故人员,提供已故人员死亡证明;因参军入伍人员户口迁出的,提供入伍证、户口注销证明等;因离婚、外地工作、婚迁出、入学等,提供离婚证、结婚证、入职、入学等相应材料。
若原协议人口因其他原因造成减少的,提交城内社区居委会及龙城街道办事处进行确定。
(五)关于首期安置对象的确定及相关权益人的权益。首期安置对象代表新协议所有家庭成员签订《龙城街道“三类房”首期安置协议》,共同享受协议中明确的权益。首期安置对象不能到场参与首期安置工作的,可委托新协议中其他家庭成员1人办理安置相关事宜。根据原协议无法认定首期安置对象的,可由原协议家庭成员相关法定继承人依法参加首期安置工作。
八、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龙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龙城街道城内社区“三类房”首期安置实施细则
相关附件:
龙城街道城内社区“三类房”首期安置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