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6-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6-8号
单位: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7MU6AP81
法定代表人:蔡平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办事处万溪路18号网京工谷1号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办事处万溪路18号网京工谷1号楼的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材料及智能家居制造项目”未能提供该项目环评批复及环保竣工验收相关文件;在你公司1号生产厂房内安装有25台注塑机、11台配料机、2台行车,现场有12名工人、12台注塑机正在进行塑料制品生产。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9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5年9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9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视频证据1段。证明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2.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材料智能包装及家居制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8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关于炬业科技新材料智能包装及家居制造项目的环评办理意见》原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事实。
3.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云天化聚丙烯产品对账单复印件1份1页,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料台原料领料本复印件1份27页,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号厂房生产手工台账记录复印件1份29页。证明你公司8月22日以来原材料采购、使用和塑料制品生产情况。
4.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生产助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任职证明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5.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1页,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4页,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固定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9页。证明你公司责任主体资格和该项目的总投资额。
6.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2024年利润表复印件1份2页,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7.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出具的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查询结果原件1份2页。证明你公司地址位于重点管控单元。
8.2025年9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6-8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我局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我局提出的整改要求和逾期不整改的法律后果。
9.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材料及智能家居制造项目”未获得该项目的环评批复,于2025年4月1日租用昆明居多纷科技有限公司的1号厂房,于2025年8月初在1号生产厂房内完成塑料制品生产设备的建设安装;该项目1号生产厂房内未配套建设安装活性炭、催化燃烧废气处理等环保设施,该项目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即于2025年8月22日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6-8号)。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作出了陈述和申辩,希望我局结合企业实际,酌情减轻行政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已放弃听证。
我局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你公司提出违法事实的背景情况、环境影响后果、积极落实环保措施及推进环评办理、申请减轻处罚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方面的陈述申辩内容逐一进行了集体讨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减轻处罚理由第1条和第4条因无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结合你公司积极整改,提交环评材料并安装环保设备,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减轻处罚理由第2条和第3条予以采纳。我局采纳减轻处罚理由第2条和第3条后,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之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再次进行裁量计算:
1.对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之规定,自由裁量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地点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3),建设进程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2.对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自由裁量情况如下: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你公司违反“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元整(¥258000.00)
3.对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蔡平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的行为,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如下: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2);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你公司违反“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蔡平华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000.00)。
我局对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
2.对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3.对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元整(¥258000.00);
4.对炬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蔡平华违反“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000.00);
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陆仟元整(¥356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陆仟元整(¥356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仝梦璐
电话:0871-67494450
地址:呈贡区惠景园D7栋2025
邮政编码:6505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