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呈贡区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
致呈贡区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
广大用人单位及职工: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呈贡区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参保的重要性
请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保障职工在年老、工伤、失业等依法享受的基本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用人单位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提高社会信用度和市场竞争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1、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3、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职工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各参保单位在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核实当月人员增减变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提交增减变动情况,如实填报参保职工参保信息。
5、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自愿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三、社会保险欺诈骗保行为
用人单位、个人欺诈骗保行为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社会保险欺诈骗保法律责任及失信惩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2号),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五、经办渠道
办理地点: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B区人社综窗(呈贡区呈祥街515号惠景园下沉广场)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871—67475793、0871—67475795
呈贡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