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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509-102360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9-29 11:31
名 称: 呈贡区雨花街道时代俊园1期A2地块A2-2独2-1-17号商铺“7•15”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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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区雨花街道时代俊园1期A2地块A2-2独2-1-17号商铺“7•15”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9-29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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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5926左右,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时代俊园1A2地块A2-22-1-17号商铺装修改造施工时,2名装修工人在临时搭建的装配式整体操作架(总高度约3.3米)1层踩板(距地面高1.67米)上触电,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为认真调查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经呈贡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区总工会、区纪委区监委派驻区检察院纪检监察组、雨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工作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初步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事故责任,并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5715926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呈贡区雨花街道时代俊园1A2地块A2-22-1-17号商铺门口

(三)事故类别触电事故。

(四)伤亡情况:死亡1受伤1人。

(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

二、施工现场及相关人员概况

呈贡区雨花街道时代俊园1A2地块A2-22-1-17号商铺系吴某某承租用于经营超市,吴某某于202578向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盾俊园小区)办理了装修的相关手续,装修时间预计22后吴某某将装修工作承包给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周某某1万元定金,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吴某某(商铺承租人),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户籍地:略。吴某某于2025627日与余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用雨花街道时代俊园1A2地块A2-22-1-17号商铺,计划用于经营生鲜超市;202578向俊发物业办理装修相关手续;202576日与周某某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让其负责2-1-17号商铺的装修工作,2025710日向周某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

周某某(商铺装修承包人),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户籍地:略。周某某于202576日与吴某某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承包吴某某承租的2-1-17号商铺装修工作202578日开始装修施工2025710日收取吴某某1万元定金

徐某甲(商铺装修木工负责人),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户籍地:略。周某某于202579日与徐某甲联系,将商铺装修木工(商铺吊顶及门头安装)分给徐某甲,徐某甲叫来木工徐某丙、徐某乙,徐某丙叫来谭某某,装修木工于2025711日进场开始施工。其中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乙三人为堂兄弟关系。

徐某丙(死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户籍地:略,商铺装修木工,为徐某甲叫来参与商铺装修施工,事发之日现场当事人之一,当场死亡。

谭某某(伤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户籍地:略,商铺装修木工,为徐某丙叫来参与商铺装修施工,事发之日现场当事人之一,因触电受伤送医治疗,已于2025725日出院。

徐某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户籍地:略,商铺装修木工,为徐某甲叫来参与商铺装修施工,事发之日现场当事人之一。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

本次事故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商铺承租人装修承包人装修木工负责人、施工现场当事人9进行了询问调查,采集笔录14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雨花街道、明潭社区等5人进行了谈话,采集谈话记录5份。

依据现场各目击证人笔录描述及现场勘察情况,20257159呈贡区雨花街道时代俊园1A2地块A2-22-1-17号商铺正在进行装修施工,徐某丙、徐某乙、谭某某三名装修木工作业人员在商铺门口施工操作架一层踩板上(离地高度1.67米)进行施工,从商铺内临时接电至操作区,对门头钢架进行固定,临时接电所用电线铺设在操作架下地面上,电线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事故现场共搭设了两个装配式整体操作架,徐某乙在南侧操作架一层踩板上作业,徐某丙、谭某某二人在北侧操作架一层踩板上作业,作业过程中,谭某某、徐某乙负责扶门头钢架,徐某丙负责固定,作业中徐某乙发现徐某丙、谭某某二人在北侧操作架一层踩板上无动作、头部呈前倾状,呼喊后无应答,徐某乙意识到徐某丙、谭某某二人可能触电,便立即停止作业,下到地面将电源拔除,并叫来商铺室内刮灰工人晋某某帮忙,将徐某丙、谭某某从操作架上抬到地面后,徐某丙仍处于昏迷状态,谭某某随即苏醒;晋某某拨打了120110报警,120救护人员通过电话远程指挥徐某乙为徐某丙做心肺复苏,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经现场抢救,确认徐某丙已经死亡;120急救车将谭某某送至昆明市中医医院呈贡医院治疗,经初步治疗后医生建议将谭某某转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已于2025725日出院。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事故发生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雨花街道办事处、明潭社区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带领工作人员到达事发现场,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及部署安排善后事宜。在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下,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完成。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呈贡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应急处置得当。无其它社会舆情发生。

五、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报请成立事故调查组后,调查工作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邀请云南安益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协会有关技术专家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对相关单位人员的询问及事故现场勘查,形成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呈贡区雨花时代俊园1A2地块A2-22-1-17号商铺门口,该商铺位于A2地块北侧中部位,为坐西朝东向的临街商铺事故现场搭设有两个装配式整体操作架,操作架长2米、宽0.9米,南侧操作架高三层约4.9,北侧操作架高两层约3.3

据当事人徐某乙描述,事发时,徐某丙、谭某某2人在距商铺正门约0.5米远的操作架一层踩板上(高度为1.67米)进行施工作业,固定门头钢架过程中,谭某某在靠北一侧负责用手扶门头钢架,徐某丙在靠南一侧负责门头固定;作业期间,在距该操作架5米远处另一操作架上的徐某乙发现徐某丙、谭某某二人在操作架一层踩板上无动作,便呼喊二人,无应答,且见二人头部前倾朝西向(商铺门);之后,工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断电,将徐某丙(死者)、谭某某(伤者)从操作架上抬到地面进行抢救,徐某丙被抬到地面后放置于触电操作架南侧,头部朝南躺卧,谭某某被抬到地面后即自行苏醒。

(二)对各责任方有关资料核查情况

1.商铺使用方(吴某某),提供了2-1-17号商铺《商铺租赁合同》,提供了1万元定金支付记录,无装修承包有关合同或协议,未与装修施工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装修施工承包方(周某某),未能提供有关资质证书、装修承包、分包有关合同或协议、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无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3.装修木工负责方(徐某甲),未能提供有关资质证书,作业现场无施工方案,无专门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施工前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施工工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与商铺使用方签订的《装修申请表》《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禁止往下水管丢垃圾的温馨提示》《居家安全温馨提示》《装修管理规定》及装修巡查记录表等资料,无对装修方的资质审核材料。

5.雨花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供了街道本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日常巡查监管、督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职等材料

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提供了部分监督检查记录、文明装饰装修宣传、装饰装修安全管理通知、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学习培训及安排工作等材料。

(三)事故原因分析

依据现场勘查、调查笔录和技术专家意见2025715926左右在呈贡区雨花街道时代俊园1A2地块A2-22-1-17号商铺发生的事故属触电致人伤亡事故。

1.直接原因

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未审批;现场作业人员未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有关要求,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触电致人死亡。

2.间接原因

1商铺装修人(承租人)吴某某,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周某某

2装修承包方周某某作为该装修施工总体负责人,将部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私拉乱接、施工工具摆放混乱等安全隐患管理不到位,未适时督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装修木工负责方徐某甲与施工人员徐某丙(死者)、谭某某(伤者)存在事实劳务关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核实施工人员是否具备施工资质,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安排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检查;未适时督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该建成小区的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管理辖区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临时用电未经审批、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四)事故性质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徐某丙,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装修施工人员,本次事故死者。其本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辨识自身所处位置的安全风险,对现场临时用电风险疏于防范,未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要求规范操作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徐某丙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周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作为本次事故中该商铺装修总承包方负责人在不具备装修资质的情况下承接装修工程,并将部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装修资质的徐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徐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作为本次事故中商铺装修木工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吴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作为本次事故中商铺装修人(承租人),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周某某方,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吴某某依法进行处理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盾俊园小区),对管理辖区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对装修承包方资质进行审核便批准施工,在装修过程中的现场巡查监管不力,巡查检查流于形式,对临时用电未经审批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盾俊园小区)依法进行处理。

七、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不到位,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职监督管理不到位,检查督促不经常、针对性不强,建议将上述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二)雨花街道办事处及明潭社区,作为属地监管部门,在平时监督管理中不深不细,未及时发现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职督促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委办对雨花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

八、事故教训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教训

雨花街道时代俊园1A2地块A2-22-1-17号商铺装修触电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区装饰装修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仍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装饰装修手续办理不规范,手续办理方审核把关流于形式承包方对特殊工种资格证审查、人员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现象严重。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方履职监督管理不到位。属地监管部门在平时监督管理中不深不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行业主管部门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全区物业服务企业召开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特别是对装饰装修方面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督促各方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装饰装修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修订完善装饰装修活动手续办理相关规范,将资质审核、安全告知、巡查检查等要求前置,做好源头把关,消除安全隐患。

2.属地安全管理部门

1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强化教育培训与宣传引导。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组织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利用微信群等平台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提升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协作联动。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呈贡区雨花街道时代俊园1A2地块A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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