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年9月19日
被告知人:王小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630,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村。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2月24日22时许,董国荣到呈贡区下庄村艺术家园美食街**店取餐,在等待取餐过程中,王东丽、王小龙和董国荣发生争执,王小龙抓着董国荣的衣领将其推出店外,董国荣还手打了王小龙,后王东丽和王小龙追打董国荣,在店外的街道上双方被旁人拉开。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到案经过、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3年4月13日15时许,王小龙和王东丽到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信访,因对信访工作不满,王小龙到昆明市政府办公场所要求见领导,工作人员对王小龙进行劝阻,王小龙多次用头撞击防撞柱,扰乱市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到案经过、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王小龙2023年2月24日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王小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王小龙2023年4月13日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王小龙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王小龙殴打他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王小龙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四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王小龙已被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折抵行政拘留五日,对王小龙的行政拘留不执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小龙有到公安机关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