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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601-10583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9-01 14:1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6-3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项目,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6-3号

发布时间:2025-09-01 14:19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63

单位: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D4LQY49G

法定代表人:梁瑞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吴家营社区居委会888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65日夜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昆明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电话群众举报,随即派出执法人员于20256522时对春华序棠园项目施工场地进行巡查,巡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有1辆混凝土运输车辆正在项目东北角进行混凝土卸货,由项目配套塔吊将混凝土运送至项目建筑物顶部进行楼板浇筑作业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6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56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4,视频录像8。证明该企业存在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为。

2.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3.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春华序棠园项目)1份。证明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春华序棠园项目,同时具有相关法律责任。

4.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施工日志复印件1份、监理日志复印件1份、春华序棠园项目商品混凝土送货单复印件16份。证明企业2025651800分至2025652300分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违法事实。

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出具的声功能区划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项目地点属于2类声功能区划区。

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涉信访投诉举报案件线索转办单1份、昆明市呈贡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考区2025年高考中考工作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该时段施工扰民引发投诉的事实。

7.20256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6-3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等,及我局对该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告知了逾期不整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8.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调查,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5651800分至2025652300分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考、高考前七日内和中考、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之规定。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未对《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裁量和计算方式进行明确。我局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按照<昆明市呈贡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考区2025年高考中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2025年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控制的通知》,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对周边居民及高考考生造成影响,并引发群众举报投诉,情节严重。我局拟对你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款¥30000.00(人民币:叁万元整)。

我局于202586日向你公司送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款:¥300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56-3号)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300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56-3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金额¥ 30000.00元(人民币: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责令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清

电话:0871-67494450

地址:呈贡区惠景园D72025

邮政编码:6505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