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6-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6-7号
单位: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67954T
法定代表人:吴应灿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春融街与和谐路交叉口西北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1日至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收到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6份,集中反映:昆明市呈贡区春融街吾悦首府旁的昆明炬豪中心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23日上午对投诉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的昆明炬豪中心项目一标段A栋8层商业楼,于2025年6月11日18时00分至2025年6月12日01时35分期间存在夜间混凝土浇筑作业的行为,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6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5年6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视频录像11段。证明该企业存在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
2.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生产经理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3.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1份。证明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炬豪中心昆明炬豪中心项目A栋24层的裙房商业、办公楼及酒店建设,同时具有相关法律责任。
4.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施工日志复印件1份、《昆明市主城区确需夜间施工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6月11日《炬豪中心项目混凝土统计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2025年6月11日18时00分至2025年6月12日01时35分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违法事实。
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出具的声功能区划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项目地点属于2类声功能区划区。
6.昆明市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YNKM2025061117691906等6个办理单。证明企业该时段施工扰民引发投诉的事实。
7.2025年6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6-7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等,及我局对该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告知了逾期不整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8.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调查,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6月11日18时00分至2025年6月12日01时35分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考、高考前七日内和中考、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之规定。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未对《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裁量和计算方式进行明确。结合我局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按照<昆明市呈贡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考区2025年高考中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2025年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控制的通知》,鉴于你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仍然于2025年6月11日18时00分至2025年6月12日01时35分(通知明确的2025年5月30日至6月20日夜间18时至次日8时时段内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产生噪声引发群众投诉,情节严重。我局拟对你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款¥300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6-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款:¥300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5〕6-7号)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300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5〕6-7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金额¥ 300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责令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清
电话:0871-67494450
地址:呈贡区惠景园D7栋2025
邮政编码:6505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