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6-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6-2号
单位: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洪石料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0MACBW9QG4C
经营者:刘富芬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马金铺社区关坡01号(呈贡区G213路旁)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马金铺社区关坡01号(呈贡区G213路旁)的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洪石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对面(厂界外G213路旁空地上)空地上临时堆放有1车35吨左右磷石膏,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措施。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洪石料加工厂存在工业固废处理违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有 2024年4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4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单位存在违反工业固废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2.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洪石料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3.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洪石料加工厂租赁马金铺正洪石料厂场地和简易房屋,场地、变压器和简易房屋的使用权属于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洪石料加工厂。
4.云南正磊经贸有限公司改性磷石膏处置合同。证明该单位堆放的磷石膏来源。
5.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2025年4月9日《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6-2号)及回执各1份。证明我局向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洪石料加工厂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7.《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洪石料加工厂昆生环责改(2025)-6-2号整改情况报告》1份,2025 年5月9日后督察记录1份,证据证据4张。证明该单位已采取了补救措施,有立即改正环境违法问题的情节。
8.《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关于三线一单分区管控的查询结果》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位于呈贡区重点管控单元。
9.关于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洪石料加工厂磷石膏清理产生费用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单位磷石膏的堆放量以及处置费用。
10.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
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裁量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C(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7。A(裁量系数=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3+5+5+1+1+1-5)/(6-1)=2.20000)(不包含首要因子等级数值),首要因子等级数值为个性裁量因子、共性裁量因子所有评级中最大的一个裁量等级数值)=3.6;B(修正系数=修正因子裁量等级数值之和(-2+-2+-2+-2=-8.0)/(所取修正因子个数(4)*2)*0.5)=-0.5;实际金额: X=( N+(M-N)*[(A-1)/4]*(0.5+B))*C=(裁量处罚金额=处罚下限(100000.00)+(处罚上限(300000.00)-下限(100000.00))*裁量(3.6)*修正(-0.5))* 分区管控系数(0.7)= 100000.00元。
裁量计算金额为:¥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款:¥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6月14日向我局报送了《关于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洪石料加工厂减轻的申请》;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期限届满后,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已放弃听证。我局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逐一进行了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违法情节、整改情况、《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之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工业固废处理违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80000.00元(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80000.00元(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清
电话:0871-67494450
地址:呈贡区惠景园D7栋2025
邮政编码:6505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