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特殊群体办理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规定的公告
为积极响应国家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号召,有效促进特殊群体创业就业,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十七条和《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的通知(试行)》(云烟专〔2024〕92号)及《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对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作通知〔2024〕190号),结合呈贡区辖区实际,决定在呈贡辖区执行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规定的背景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呈烟局〔2024〕8号)于2024年8月26日起正式印发执行,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烈士配偶、父母、子女或残疾人、退役军人、低保人员本人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呈贡区烟草专卖局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服务。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条件并取得许可证的。呈贡区烟草分公司提供相应优质营销服务。2024年12月18日,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执行对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作通知〔2024〕190号),对特殊群体享受办证放宽条件的情形进行了具体区分和明确规定,并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据此,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呈烟局〔2024〕8号)第十七条内容予以完善,并以附件7的形式对特殊群体办理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的规定进行补充细化。
二、执行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规定的依据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2.《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的通知(试行)》(云烟专〔2024〕92号)
3.《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对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作通知〔2024〕190号)
三、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规定的内容
附件7: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划关于特殊群体办理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的规定
为积极响应国家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号召,有效促进特殊群体创业就业,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十七条和《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的通知(试行)》(云烟专〔2024〕92号)及《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对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作通知〔2024〕190号),结合呈贡区辖区实际,执行规定如下: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可以结合实际放宽办证条件: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属地局集体研究并向市局报备后,再行放宽办证条件。
以上特殊群体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不满足上述情形,或者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放宽的,不得放宽办证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证:
(一)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特殊群体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规定的生效期
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宜规定自公示期满之日起生效实施。
五、公示时间
本规定公示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10日。
昆明市呈贡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