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呈劳人仲案〔2025〕14号
发布时间:2025-05-0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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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呈劳人仲案〔2025〕14号
云南碧海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丹与被申请人云南碧海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呈劳人仲案〔2025〕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刘丹与被申请人云南碧海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云南碧海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补发申请人刘丹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人民币9723元(玖仟柒佰贰拾叁元整)。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仲裁裁决书(截至2025年6月9日),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