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人社监催字〔2025〕18号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呈人社监催字〔2025〕18号
被催告人:四川省博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92392G ,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迎春路一段101号交大房产维度18号,法定代表人:杨军 。
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向被催告人公告方式送达了呈人社监理字〔202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催告人至今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公布)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局限被催告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按照前述呈人社监理字〔202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方式履行,以现金形式追加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陆仟元整 (¥4646000)。
被催告人应当及时将完成情况及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至本局,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公布)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催告人如有异议,可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于行政救济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昆明市呈贡区惠景园D8栋附楼1楼,0871—67478925)
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