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科普
知识产权科普:假冒专利及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为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商标、专利行政执法保护方面的部分相关业务基础知识进行了汇总整理,供大家了解、参阅。
一、什么是假冒专利?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注: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二、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三)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
(五)责令假冒专利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专利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六)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假冒专利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假冒专利违法所得的计算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一)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二)订立假冒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转自: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知识产权科普:专利法实施40周年大事记
1985
3月19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施行:在同一部法律中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确定了先申请制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布、请求实质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采用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日生效施行:作为行政法规对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等内容作出细化、配套规定。航天工业部工程师胡国华提交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
9月12日,《专利代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
1990
7月30日,《国防专利条例》正式施行。
1991
4月1日,《专利代理条例》正式施行。
1993
1月1日,第一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施行: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对药品、食品等给予专利保护;强化专利权的效力,赋予专利权人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并将制造方法专利权的效力扩大到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延长专利权期限,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第一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日施行:完善涉及权利恢复的相关规定;新增禁止重复授权规定;完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撰写规定和外观设计申请文件要求;新增现有技术定义;新增涉及假冒专利的行政处罚。
4月1日,《专利审查指南》正式施行。
1994
1月1日,《专利合作条约》(PCT)在我国正式生效。
2000
我国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00万件。
2001
7月1日,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施行:将修改前规定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改为“所有”;强化专利权的效力,赋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规定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的司法救济;取消授予专利权之后的撤销程序,仅保留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日施行:删除撤销程序相关规定;对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作出规定;规定电子申请方式;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范围;明确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定义;新增涉及PCT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2003
2月1日,特别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施行:调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以及请求进行提前处理和审查的期限。
2004
3月12日,中国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式开通。
2009
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施行:增加保护遗传资源的规定;拓宽现有技术与现有设计的范围;完善保密审查规定;取消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增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例外等。
2010
2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细化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制度;规范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强制许可制度;规范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完善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改进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等。
2011
我国成为全球发明专利申请量第一大国。
2012
7月1日,中国专利文献正式纳入《专利合作条约》(PCT)最低文献量。我国发明专利累计授权量突破100万件。
2015
我国发明专利年度申请受理量首次突破100万件。
2019
我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跃居全球第一。
2021
6月1日,第四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正式施行: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新增诚实信用原则;加强对药品专利的保护;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公共服务;新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新增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延长至15年等。
2022
5月5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在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位居世界第一。
2024
1月20日,第四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完善电子申请相关规定;新增发明和实用新型优先权增加、改正和恢复制度;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增加延迟审查制度;细化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专章等。
5月24日,促成《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缔结。
11月22日,促成《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缔结。
我国申请人通过海牙体系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项数跃居全球第一。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知识产权科普:关于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2025年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知识创造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它们都是创新创造的重要成果,也是企业和个人财富的重要来源。
二、知识产权包括什么?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三、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
1.促进创新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创新和发明,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只有在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企业和个人才会有动力和信心投入到科技和文化创新中。2.维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防止他人抄袭、盗用或模仿他人的创造,确保创新者和创造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3.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在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放心地购买和使用各种产品和服务。
四、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1.注册专利和商标。专利和商标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形式,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注册专利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创新和品牌,注册专利和商标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获得权利保护。2.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商业秘密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等。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员工离职等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防止其泄露和被他人利用。3.遵守著作权法规。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知识产权形式。企业和个人在进行文学、艺术、科学创作时,需要遵守著作权法规,如申请著作权、明确著作权范围、尊重他人著作权等,以确保自己的创作得到合法保护。4.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意识。企业和个人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意识,如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计划、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信息的传播和使用等,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安全和保护。
五、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六、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等。
七、违反《知识产权法》的后果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