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斗南街道彩龙村村庄搬迁二期安置房分房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斗南街道彩龙村村庄搬迁二期安置房分房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斗南街道彩龙村村庄搬迁二期安置房分房方案
为做好斗南街道彩龙村村庄搬迁二期安置房分房工作,根据《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彩龙村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呈政发〔2018〕29号),特制定本分房方案。
一、分配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
(四)坚持一次性安置完毕的原则;
(五)未安置面积匹配安置房源户型面积组合的原则。
二、分配对象
彩龙村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未完成安置的农业户、非农户。
三、安置房及车位分配时间、地点
分房时间、地点以分房通告为准。
四、安置房源
滇池澜庭小区8、11栋房源。
五、安置房分配户型
(一)农业户
1.彩龙村村庄搬迁一期只有80、160平方米面积段的安置房源,应安置指标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安置户,在2018年已分配一套80平方米面积段的安置房后未安置面积小于40平方米。因彩龙村村庄搬迁二期安置房源没有小于40平方米的安置房,为充分解决以上安置问题,剩余未安置面积小于或等于40平方米的,纳入到本家庭户未安置面积中进行安置(此项仅适用于斗南街道彩龙村村庄搬迁二期安置房分房工作)。
2.未安置面积大于40平方米且小于6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
3.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且小于8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
4.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80平方米且小于10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11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
5.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且小于13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
6.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130平方米且小于16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16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或选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二套。
7.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160平方米且小于18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60、11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各一套,或选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二套,或选取建筑面积在16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
8.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180平方米且小于20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80、12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各一套。
9.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且小于22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11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二套,或选取建筑面积在80、12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各一套。
10.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220平方米且小于24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110、12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各一套。
11.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240平方米且小于26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60、80、11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各一套,或选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二套。
12.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260平方米且小于28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110、16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各一套,或选取建筑面积在11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和8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二套。
13.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280平方米且小于30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和建筑面积在11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二套,或选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二套和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或选取建筑面积在120、16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各一套。
14.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320平方米且小于34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11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三套,或选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二套和建筑面积在16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或选取建筑面积在16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二套。
15.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360平方米且小于38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11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二套和建筑面积在16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或选取建筑面积在11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二套和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二套,或选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三套和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或选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三套,或选取建筑面积在80、120、16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各一套。
(二)非农户
1.未安置面积大于40平方米且小于6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
2.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且小于8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
3.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80平方米且小于10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11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
4.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且小于13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
5.未安置面积大于等于130平方米且小于170平方米的,选取建筑面积在160平方米段的安置房一套。
配套车位:一套安置房配套一个车位指标,根据选取的安置房位置,在对应安置房楼栋就近区域选取车位。
六、具体分配程序
(一)选房人身份及资料核验(原则上每户入场不超过2人)
户主根据分房时间携带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分房处进行身份验证、签到。
注:户主已故的,由法定继承人确定或共同推举选房代表,提交已故户主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死亡证明、《推举书》、选房代表的身份证;委托他人参加选取安置房及车位的,提交委托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涉及法律纠纷的,提交户主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法院的终审判决文书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二)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由小到大叫号抓取选房顺序号,连续叫号3次后未到现场的,该号顺延至当天最后。
(三)按选房顺序号由小到大叫号选取对应户型的安置房及安置房配套车位,并签订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确认书。
(四)开展资金结算、兑付、收缴工作。彩龙村村庄搬迁二期安置房装修补助按照《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彩龙村安置房车位价格及厨卫、内门装修费用补助的请示的批复》(呈政复〔2018〕234号)标准:平层内门每套给与补助1500元,卫生间装修每个给予补助3500元,厨房装修每个给予补助3000元,群众按照每个车位以3万元的标准找补政府。被安置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选取车位及选取后未缴清车位指标购买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车位指标,政府不再另行配置车位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七、资金结算
所需资金从彩龙村村庄搬迁经费中列支。
八、不按规定的选房时间参加斗南街道彩龙村村庄搬迁二期安置房分房工作的,将视为该户放弃自行选取安置房及配套车位权益。由分房公司在第三方公证机构的见证下,按照本方案“四、安置房源;五、安置房分配户型”代为抓阄确定安置房及配套车位,代为抓阄之日视为安置房交付之日。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彩龙村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呈政发〔2018〕29号)文件执行;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审议后按会议决定执行。
十、回迁安置房涉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参加本次安置的搬迁户在呈贡区辖区内(含托管街道)不得重复享受安置房及配套车位指标、农业人口人均15平方米经营性用房指标、过渡期租房补助等搬迁安置政策。
十二、本方案仅适用于斗南街道彩龙村村庄搬迁二期安置房分房工作,由呈贡区人民政府斗南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