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呈劳人仲案〔2024〕670号
发布时间:2025-02-2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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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呈劳人仲案〔2024〕670号
呈贡区四块五花卉进出口园: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秋丽与被申请人呈贡区四块五花卉进出口园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呈劳人仲案〔2024〕6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李秋丽与被申请人呈贡区四块五花卉进出口园在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呈贡区四块五花卉进出口园在本裁决生效后补发申请人李秋丽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983元(大写:壹仟玖佰捌拾叁元整)。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仲裁裁决书(截至2025年3月27日),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