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6-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6-1号
单位: 云南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7EYXCG55
法定代表人:王正仙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刘家营社区松茂隧洞支洞 (云南省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昆明施工2段项目经理部)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12月9日、1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5日下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云南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呈贡区刘家营社区松茂隧洞支洞施工废水进行执法监测采样。2024年12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呈环监2024113号)显示:外排至刘家营捞鱼河段外排口的施工废水样品FS20241125002监测结果PH值为11.1(无量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四一级标准(PH限值6-9),云南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外排施工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25日采样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份;2024年11月25日采样时的《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呈环监2024113号)正本1本。证明松茂隧洞主洞支洞施工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12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隧洞工程包件1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LWHT202401060046)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
3.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昆明施工2段项目经理部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云南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4.关于松茂隧洞施工废水外排和回用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确实存在施工废水外排和回用的情况。
5.公司2024年度利润表1份、资产负债表1份。证明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类别。
6.2024年12月10日,我局对云南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6-47号),并依法送达,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9日,云南南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松茂隧洞支洞PH值不达标问题整改的情况汇报》。证明该公司已采取了补救措施,有立即改正环境违法问题的情节。
7.《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关于三线一单分区管控的查询结果》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位于呈贡区一般管控单元。
8.关于捞鱼河水质保护目标的情况说明。证明的该公司超标排污的去向为Ⅲ类水体。
9.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五)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
个性裁量基准: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日排量(水) 1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5,超标因子 1个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 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1。
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4。
裁量计算金额为:¥113000.00元(壹拾壹万叁仟元整)。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款:¥113000.00元(壹拾壹万叁仟元整),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6-47号)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113000.00元(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6-47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113000.00元(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责令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仝梦璐
电话:0871-67494450
地址:呈贡区惠景园D7栋2025
邮政编码:6505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