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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501-95192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2-26 11:18
名 称: 云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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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2-2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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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切实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积极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依据《义务教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滇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解放军、武装警察和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共同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搞好保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军分(警备)区协调驻地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

领导小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民政部门、军分(警备)区政治机关和驻军单位参加;军分(警备)区政治机关设办公室,成员由当地教育、双拥等部门和部队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牵头协调驻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定期了解掌握驻地部队军人子女教育需求,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具体问题,并督促抓好落实。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办好军人子女食宿站(点)、协调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

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学费、杂费、书本费,学校对寄宿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在公办高级以上中学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学校免收学费、杂费,并给予适当生活学习补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七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拟入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拟入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受到军区级、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子女,可在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第八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州(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二)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受到军区级、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子女,可在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并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措施,由军分(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每年6月25日前,驻军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将入学需求计划及相关材料报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送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于 8 月中旬前协调相关学校办理接收军人子女入学手续。

第十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时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受到军区级、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的子女,中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时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 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标准降低分数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受到军区级、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子女,可在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十二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享受优待照顾的,必须由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及其上一级部队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由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后予以办理。

各驻军单位将有关材料及入学需求报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由该领导小组审核后,于 8月中旬前协调相关学校接收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入学。

第十三条 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照顾:

(一)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级招生部门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烈士子女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并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录取。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受到军区级、省级以上单位表彰和六级以上残疾、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照顾录取。

(四)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成绩合格且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的军人子女,可以直接参加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十四条 每年5 月 20 日前,驻军单位政治部门将符合高考照顾条件的军人子女名册及相关材料报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领导小组初审,并由其于6 月30日前分别对口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政治部共同审核后,由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完善考生电子档案相关信息并在录取时按有关照顾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办园办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军队共同负担。除落实国家和总部规定的按照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行补助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对当地军队幼儿园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军人子女学校在基础设施建设、教学设备、玩教具、炊事用具、卫生保健及安全防范器材等方面予以适当经费补助。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当地军队幼儿园和子女学校达标验收、师资培训、教育督导、表彰奖励等,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作战、边防部队可依托质量较好的城区学校开办

军人子女食宿站(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托学校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师资力量配备与交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依托学校应积极配合,对军人子女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必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置寄宿制学校时,应当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驻军部队军人子女的就学需求,并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各军分(警备)区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细则研究制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