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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410-914624 主题分类: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0-24 16:34
名 称: 【反诈小课堂】“我又没有骗人,为什么也被抓了?”
文号: 关键字: 诈骗,银行,反诈,课堂,违法

【反诈小课堂】“我又没有骗人,为什么也被抓了?”

发布时间:2024-10-24 16:3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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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呈贡警方抓获多名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嫌疑人

落网时他们还感到疑惑

“我没骗过人,为啥也被抓了?”

就让我们通过3个案例
揭开“电诈工具人”的面纱

案例一: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接到涉“两卡”犯罪嫌疑人晋某线索,立即开展研判工作,抓获涉“两卡”犯罪嫌疑人晋某及同行人员。经核查,晋某借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跑分”,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陈某经过社交平台认识王某,在王某的“糖衣炮弹”下,陈某与王某开始网恋。期间王某以自己工程结款,公司账号异常为由,向陈某借用银行卡,将诈骗他人的资金转入其账户,并让陈某将钱转到其账户,涉案金额2万元。近日,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抓获嫌疑人陈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龙城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杨某被人冒充领导诈骗,刑侦大队立即开展研判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转移诈骗资金至李某银行卡。随后,刑侦大队联合龙城派出所在江西省九江市抓获嫌疑人李某,追赃挽损3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电信诈骗份子通过多种手段

如买卖、租借电话卡、银行卡

帮助取钱转账

诱骗群众协助其完成诈骗犯罪

为了赚取这笔“快钱”

群众却成为了

“电诈工具人”

法律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部分法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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