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www.kmcg.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129595-202409-89969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09 16:4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6-4号
文号: 关键字: 昆生环罚〔2024〕6-4号,昆明臻境项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6-4号

发布时间:2024-09-09 16:43
字号:[ ]

单位 重庆黔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ABQECNXL

法定代表人:张璇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KCC2023-3号地块(呈贡区昆明臻境项目施工现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收到昆明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平台交办单3份,均投诉反映昆明臻境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2024年3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臻境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现场环境监察,经调查发现重庆黔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夜间22:00至2024年3月20日凌晨3:00在进行主体混凝土浇筑及土方清运作业正在使用2台挖掘机进行夜间土石方开挖及清运施工作业,经查阅该项目夜间施工证明备案相关资料显示:该项目2024年3月19日至3月20日期间,夜间施工作业均未到住建局等主管部门申领夜间施工证明及备案手续。重庆黔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夜间施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存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3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2;

2、、20243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

3重庆黔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重庆黔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重庆黔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6重庆黔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7、呈贡区KCC2023-3号地块商品混凝土过程管理台账复印件1份;

8、呈贡区KCC2023-3号地块工程施工合同1份;

9昆明市呈贡区KCC2023-3号地块(呈贡区昆明臻境项目)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复印件各1份;

10、施工场地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查询结果1份;

1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声功能规划查询情况说明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21〕一〇四号)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我局于2024430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6-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款26000.00元(贰万陆仟元整),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至2024513日,未收到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6-4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21〕一〇四号)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之规定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十一)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未取得证明裁量等级为3,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系2类声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故意拖延改正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21〕一〇四号)第四十三条的环境违法行为行为作出以下决定:处罚款¥26000.00(贰万陆仟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6-4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26000.00元(贰万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惠景园D72025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法规

联系电话:0871-6749445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