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4〕6-1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4〕6-16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骏诚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呈贡骏诚诊所
法定代表人:马情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CXYWWM5Y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办事处三台路302号
我局于 2024 年 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昆明骏诚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呈贡骏诚诊所于2023年9月经营以来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7月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该企业存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手续行为。
2.昆明骏诚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昆明骏诚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呈贡骏诚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马情芬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马怀奎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护士周红英身份证复印件1分,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6-21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该企业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等,及我局对该企业提出的整改要求和该企业逾期不整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4.2024年7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不罚告〔2024〕6-16号)原件1份,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对企业已按程序进行告知。
5.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41 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41 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二项“【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二)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的要求,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2.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