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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407-88646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7-25 17:3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6-11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6-11号

发布时间:2024-07-25 17:30
字号:[ ]

当事人: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D4LQY49G

法定代表人:梁瑞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KCC2012-42号地块(呈贡区邦泰悦彩云花园项目施工现场)

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收到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1份(受理编号YNKM2024060613744931)投诉件。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对KCC2012-42号地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上午9:00分至2024年6月7日凌晨0:25分时段,对邦泰悦彩云花园项目7号楼进行了筏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查看7号楼筏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面,浇筑面积大约950平方米,浇筑厚度80厘米,现场可见浇筑作业面还未完成,浇筑现场停放一台已坏(发动机故障,打不出混凝土)的天泵车。现场施工情况与工地保卫室视频监控录像显示相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企业存在夜间施工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3、监理日志1份,证明夜间施工事实

4、呈贡区KCC2012-42号地块项目一期二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呈贡区邦泰悦彩云花园项目)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处罚对象资格。

5、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生产经理徐进签收《关于做好中、高考期间生态环境工作的通知》原件,证明行政处罚对象知晓中、高考期间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6、施工场地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查询结果1份,证明施工场地位于呈贡区县城重点管控单元

7、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声功能规划查询情况说明1份,证明施工场地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

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上午9:00分至2024年6月7日凌晨0:25分时段,对邦泰悦彩云花园项目7号楼进行了筏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考、高考前七日内和中考、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之规定。

2024年6月7日,我局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

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6-15),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7月4日,我局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20246-11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30000.00元(叁万元整),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事先告知期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县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栽量规则和基准规定》未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规定,鉴于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下发了《关于做好中、高考期间生态环境工作的通知》,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生产经理徐进签收了《通知》,《通知》明确了禁止建筑施工作业时段,该公司2024年6月6日上午9:00分至6月7日凌晨0:25分施工作业(高考期间),情节恶劣,我局对昆明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1、处罚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环责改字〔20246-15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金额¥30000.00元(叁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惠景园D7栋2025。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法规科

联系人:郑余丹

联系电话:0871-6749445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