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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407-884054 主题分类: 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7-10 09:00
名 称: 昆明市呈贡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昆明御枫网咖有限公司”拟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基本情况公示
文号: 关键字: 互联网,网上,上网,服务,场所

昆明市呈贡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昆明御枫网咖有限公司”拟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基本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1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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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申请单位拟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申请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拟变更经营面积、计算机台数。

申请单位:昆明御枫网咖有限公司

核定台数:83台

拟变更后的计算机台数:108台

原场所面积:356平方米

拟变更后的场所面积:487平方米

营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办事处雨花毓秀小区商业广场负一层8号商铺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黄毅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昆明市呈贡区文化和旅游局

监督电话:0871-67479625      邮编:650500

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惠景园D7栋8楼

公示时限:拾个工作日(2024年7月10日-2024年7月23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中学、小学、幼儿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测量方法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中学、小学、幼儿园最近的入口门与门之间正常行走路线距离,所称正常行走路线距离是指符合当时道路规划并遵照交通规则的行走距离。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871-67479625



昆明市呈贡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