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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412-941112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5-15 16:35
名 称: 关于对《昆明市呈贡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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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明市呈贡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发布时间:2024-05-1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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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202448,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昆明市呈贡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在呈贡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向社会面公开征集了意见建议,未收到任何意见反馈。

二、第一轮征求意见

2024412日,向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税务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等20家相关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各部门均反馈意见,其中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云南省数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龙城街道办事处、雨花街道办事处、斗南街道办事处、吴家营街道办事处、洛龙街道办事处18家单位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无修改意见,区税务局建议第四章 托管机构与集群经营主体义务部分,大部分内容只规定了托管机构的相关义务,对集群经营主体义务只有第二十六条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建议补充集群经营主体义务描述,明确集群经营主体除按本办法履行义务,还应遵守市场监管、税务及各行业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乌龙街道办事处建议:一是建议对港澳台、外资企业也适用于集群注册;二是需要审批事项的企业均不建议集群注册。经研究决定,采纳区税务局全部建议,因呈贡区无港澳台、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乌龙街道办事处建议仅采纳第二条。

三、第二轮征求意见

2024429,向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税务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等20家相关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各部门均反馈意见,其中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科工信局、云南省数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龙城街道办事处、雨花街道办事处、吴家营街道办事处、洛龙街道办事处、乌龙街道办事处、斗南街道办事处19家单位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无修改意见,区税务局建议:一是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集群经营主体进行以下督促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集群经营主体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报送统计资料,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等税务申报建议修改未申报纳税。二是: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应当为集群经营主体建立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一)托管机构代理集群经营主体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税务登记建议修改为登记信息确认。经研究决定,采纳区税务局全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