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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404-86760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4-30 15:4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6-1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6-1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15:47
字号:[ ]

单位云南福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H9AG0M

法定代表人:秦国华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雨花四号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

云南福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0日夜间22:30至23:30,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对呈贡区雨花四号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现场环境监察,检查时发现云南福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正在雨花四号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现场开展夜间土石方开挖及清运工程,现场有2台挖掘机,主要进行施工现场土石方挖掘及运输车辆装载作业;现场有 18 辆渣土清运车正在进行土石方装载及清运作业。现场能明显听到施工过程中发出巨大噪声。2023年12月 20日22:50至23:20,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云南福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雨花四号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土石方开挖及清运工程现场开展环境执法监测,监测时云南福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秦国华在现场,见证了噪声监测过程。

根据2024年1月2日收到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于出具的检测报告(呈环监2023023号)检测结果显示:云南福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雨花四号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渣土清运作业现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为,场界1#点位噪声测量值为61.8dB(A)、噪声排放值为62dB(A)、最大声级值为76.3dB(A);场界2#点位噪声测量值为58.5dB(A)、噪声排放值为58dB(A)、最大声级值为78.3dB(A)。噪声排放值最大值为62dB(A)、最大声级值最大值为78.3dB(A)。依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云南福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雨花四号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渣土清运作业现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噪声排放值最大值为62dB(A),超过标准(55dB(A)排放限值)7dB(A);最大声级值最大值为78.3dB(A),超过标准(55dB(A)排放限值)23.3dB(A),存在超标排放建筑噪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12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3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呈环监2023023号)。

3、202312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

4、2024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

5、云南福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云南福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身份复印件1份;

7、云南福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复印件1份;

8、云南福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1份;

9、雨花四号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渣土运输合同1份;

10、施工场地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查询结果1份;

1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声功能规划查询情况说明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21〕一〇四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442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听)告〔2024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款29000.00元(贰万玖仟元整),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202449日,未收到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听)告〔20246-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21〕一〇四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噪声的”之规定。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十一)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超标10分贝以上裁量等级为5,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系1类声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超标时段为夜间(22:00至次日6:00)裁量等级为4;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故意拖延改正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行为作出以下决定:处罚款29000.00元(贰万玖仟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6-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29000.00元(贰万玖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惠景园D72025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法规

联系电话:0871-6749445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