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经认真研究并报党工委和管委会同意,制定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推进依法行政,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
(三)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四)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1.编制或调整开发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开发区总体规划;
3.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开发区服务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1.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入驻企业管理等制度措施;
2.制定或调整开发区有关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服务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涉及开发区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