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昆明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昆明市呈贡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决策部署,制定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行动方案;
(二)编制或调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制定或修改全区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重要监管制度和措施;
(四)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事项;
(五)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市场准入、禁限区域以及涉及市场生产经营单位、群众利益等重大事项;
(六)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以及关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
(七)突发事件应对的物资装备、场地征用,灾害损失评估、认定以及救灾救助等涉及群众利益政策性文件;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本局负责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决策事项主办单位(科室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要的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决策事项主办单位(科室部门)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确需新增或调整的,由决策事项主办单位(科室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