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www.kmcg.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129595-202409-897057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3-25 11:04
名 称: 关于《呈贡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分解方案(2023—2025年)》的政策解读
文号: 关键字:

关于《呈贡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分解方案(2023—2025年)》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5 11:04 浏览次数:0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水生态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水质目标及各项任务,结合《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发〔20231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滇池保护治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昆政发〔20222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昆政办〔2023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推进呈贡区水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呈贡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二、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施策、标本兼治。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围绕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哪里、问题症结在哪里、相应对策在哪里、具体落实在哪里,统筹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确保十四五目标如期实现。

三、主要内容

一是巩固深化水环境治理工作,继续把滇池治理作为水生态文明建设首要任务,推进滇池保护治理从一湖之治流域之治生态之治的转变,加强地表水优良水体保护,巩固消劣成果,强化汛期污染强度管控,依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全过程监测体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加强水源地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严格落实总量减排工程、措施,按照制度规定和下达的任务,削减与控制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是积极推动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展湿地恢复与建设,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河湖生态恢复,开展河湖水生植被生态修复技术示范,水生生物完整性恢复,根据资源状况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科学确定放流种类,合理安排放流数量,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有效保障生态流量,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及生态补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量调度方案,推进流域生态流量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三是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全面提升制度执行水平,强化超许可取水问题监管,切实加强取水计划管理,着力提升许可水量与实际取水量的一致性,降低许可、实际水量差距,建立健全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监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约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工业领域节水,促进污水处理和利用,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发展,加强城镇节水,稳步推进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加快推进集中式再生水利用,大力发展农业节水改造和节水灌溉技术,建设安全高效的水资源保障体系,以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快推进滇中引水及配套工程、重点水源和灌区工程建设,缓解用水供需矛盾,加快抗旱救灾应急水源建设,提高防范旱涝灾害的能力。完善城乡供水水源和管网建设,确保城乡用水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法治保障,为水环境污染防治、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法制保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公益诉讼司法衔接,完善生态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二是拓展资金渠道,建立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引导,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政策、项目支持;三是严格落实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严格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四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配合市级部门加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推行差异化收费与付费机制;五是强化科技引领作用,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将水生态保护修复作为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加快开展重点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技术研发;六是全面深化河(湖)长制、渠长制工作,进一步压实河(湖)长责任;七是强化会议会商机制,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调度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相关政策文件: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呈贡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分解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