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呈贡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根据《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文件的通知》(2024年),按照县级行政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主要内容,参照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呈政办发〔2023〕7号),结合呈贡区历年防汛抗旱工作落实情况及存在的短板,将《昆明市呈贡区防汛应急预案》《昆明市呈贡区抗旱预案》整合成为一个预案,即《昆明市呈贡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文件的通知》《昆明市呈贡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依据《昆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结合呈贡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目的意义
为做好呈贡区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以保障防汛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充分发挥呈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抓总、综合统筹、指导督促作用,同时推动各成员单位发挥专业优势、行业优势,落实会商研判、响应启动、灾后救助等职责任务,构建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涉灾部门联动配合、协同应对的运行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反应及时、处置规范,保证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基本框架及内容提要
该预案由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监测和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附则、附件共八部分组成。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指导思想、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作出规定。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主要明确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体系构建、运行模式、工作机制,区防指、区防办的工作职责,以及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工作职责。
第三章:监测和预报预警。主要明确了气象水文监测预警主体以及数据报送机制,水利设施监测预警及灾险情信息报送机制,并对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按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进行分类分级。
第四章:应急响应。主要明确了应急响应级别、响应条件,以及对应等级响应行动措施等主要内容。
第五章:应急保障。主要是明确全区预案体系建设、培训演练要求,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信息、队伍、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资金、技术和社会动员等方面的保障需求。
第六章:后期处置。主要明确灾后救助、物资补充、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工作评价与灾后评估等工作要求。
第七章:附则。主要是明确防汛抗旱宣传演练、预案管理与更新工作任务要求。
附件为本预案内涉及的名词和术语解释以及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附件 1:
名词术语解释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5 ~ 10 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10 ~20 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20 ~ 50 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 50 年一遇的洪
水。
5.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 20%以下。
6.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 31% ~ 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 21% ~40%。
7.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 51% ~ 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 41% ~ 60%。
8.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 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 60%。
9.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0.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 5% ~ 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1.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 ~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2.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 ~ 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3.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4.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6.三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和预防避让。
17.三个紧急撤离:在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撤离。
附件 2: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险情级别 | 工程规模 |
可预见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
备注 | |||||
水库 |
堤防 | |||||||
水利工程 |
城市排水 |
水利工程 |
城市排水 | |||||
特别重 大级 (Ⅰ) |
中 型 以 上 及 重 要小(1) 型 |
三级 |
导致工程严重损坏,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
排水设施严重损坏,交通大面积瘫痪 | 1 .两方面 以 上 因 素 同 时 达 到 某级别时, 确 定 为 该 险情级别。 2 .三方面 因 素 分 别 在 三 个 级 别时,取中 间 级 别 为 该 险 情 级 别。 | 1.两方面以 上因素同时 达到某级别 时,确定为 该 险 情 级 别。 | ||
重大级 (Ⅱ) |
小(1)型 及重要小 (2)型 |
四级 |
导致工程重要 设施损坏,影响 工程安全运行。 |
排水设施严 重损坏,交 通部分瘫痪 | ||||
较大级 (Ⅲ) |
小(2)型 |
五级 | 导致工程部分 设施损坏,影响 工程安全运行。 | 排水设施较 大损坏,居 民出行不便 | ||||
一般级 (Ⅳ) |
小(2)型 以下工程 |
五级以 下 | 导致工程部分 设施损坏,对工 程安全运行造 成一定影响。 |
排水设施的 一般性损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