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退出现役安置落户
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一)随父母安置的,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3.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4.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5.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其他
(二)随配偶安置的,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3.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4.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5.配偶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6.其他
(三)本人在安置地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3.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4.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5.其他
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
(四)士兵退出现役安排工作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理恢复户口登记,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恢复户口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
3.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4.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5.其他
办理地点: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
咨询电话:
0871-67472500(城关所)0871-67443110(龙街所)
0871-67461306(雨花所)0871-67469779(吴家营所)
0871-67490419(石龙湖所)0871-67458110(乌龙所)
投诉电话:0871-67484803(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