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3〕6-9号
单位:昆明惠景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呈贡惠景园门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BU91DN70
法定代表人:李景昭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呈祥街惠景园A区02、70-74号商铺
昆明惠景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呈贡惠景园门诊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12日调查核实: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呈祥街惠景园A区02、70-74号商铺商铺的昆明惠景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呈贡惠景园门诊部于2022年10月开始经营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41 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现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不罚告字〔2023〕6-8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41 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0年9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二)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之规定。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6已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已经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6-12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呈贡区惠景园D7栋20层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871-6749445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