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4.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交通事故时间:2023年04月11日19时21分
交通事故地点: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金龙超市南门叉口
天 气:晴
一、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王某持有“A2”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该证有效期至2031年06月10日。驾驶车辆:“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1月,所有人: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情况: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
孙某某,交通方式:步行。
(二)事故地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金龙超市南门叉口,兴呈路系分向式一般城市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驼峰街方向,北往石龙路方向,路中设有单实线隔离分向,双向各设有一条车行道,并设有车道边缘线,车行道外为路肩。金龙超市南门前便道系分向式一般城市道路,呈东西走向,东接兴呈路,西往浦顺停车场方向,路中设有金属防护栏隔离分向,双向各设有一条车行道。金龙超市南门叉口东向西为下坡,坡度2%。路口处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事故地点以北300米处设置有“限制速度为40km/h”的交通禁令标志,限制兴呈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机动车速度。事故地点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一般。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4月11日,王某驾驶“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空车由昆明市经开区鸿运停车场至呈贡区浦顺停车场。19时21分许,王某驾车沿兴呈路北向南车行道内由北向南行至金龙超市南门叉口以3挡位、约为9km/h的速度右转弯驶入金龙超市南门前便道,遇孙某某沿路口西口由北向南横过路口,王某所驾车前金属防撞杆刮擦孙某某身体后,货车第一轴右前轮碾压孙某某身体,第二轴右前轮碾压孙某某头部,第四轴左侧内轮擦压孙某某身体,致孙某某现场死亡(经鉴定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死亡),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上述事实有报案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此事故的发生原因是由于王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接打电话妨碍安全驾驶,未注意观察避让行人所致,无证据证明孙某某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王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确定孙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