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民族成份
变更民族成份(未满十八周岁)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
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
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按父母婚姻关系变化后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需提供生父(母)离婚证明或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
咨询电话:
0871-67472500(城关所)0871-67443110(龙街所)
0871-67461306(雨花所)0871-67469779(吴家营所)
0871-67490419(石龙湖所)0871-67458110(乌龙所)
呈贡区民族宗教局:0871-67479982
投诉电话: 呈贡公安分局0871-67484803
变更民族成份(年满十八周岁)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
咨询电话:
0871-67472500(城关所)0871-67443110(龙街所)
0871-67461306(雨花所)0871-67469779(吴家营所)
0871-67490419(石龙湖所)0871-67458110(乌龙所)
呈贡区民族宗教局:0871-67479982
投诉电话: 呈贡公安分局0871-6748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