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呈贡县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 文件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 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主要内容
该《暂行规定》规范和加强了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则;2.资金管理;3.资产资源管理;4.责任追究。
(二)主要制度及措施
1、 街道成立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社区集体“三资”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县监察局、财政局、农林局、审计局、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定期抽查检查。
2、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社区集体资金以会计委托代理方式交由所属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管理。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必须明确专人专管并做好日常监管代理服务工作。
3、 实行代理服务后,各社区不再设会计,只设社区报帐员,社区农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管理,不得出现漏管。拒管、失控现象。街道办事处、社区严禁平调使用资金。
4、 实行“备用金”制度。报账员现金留用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5000元以上的采用转账方式结算,超出留用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开户银行。实行“联审会签”制度。
5、 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变卖、出租、转让、宅基地划拨等),严格按照民主管理“四议两公开”的要求进行,处置后要及时进行产权变动登记等工作。街道行政区域内各类基础设施、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用事业项目以及资产对外出租、出让,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都必须按有关的招投标规定进行处置。招投标工作由街道负责指导。
6、 列举了11种行为进行责任追。
三、 文件废止依据
《呈贡县“三资”管理暂行规定》制订实施时间较早,文件中相关措施和管理规定与目前呈贡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发展现状已不相适应。结合呈贡区实际,为适应呈贡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发展要求,促进全区集体经济组织呈贡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向好发展,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壮大社区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方面的作用,呈贡区于2023年8月3日出台了《昆明市呈贡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呈办通〔2023〕36号)文件,现执行该文件。结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应清尽清,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呈贡县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呈政发〔2011〕8号、昆府规登准〔2011〕2号)文件。
四、 文件废止程序
呈贡区农业农村局对《关于印发呈贡县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呈政发〔2011〕8号、昆府规登准〔2011〕2号)的现行有效状态进行认真研讨,并提请呈贡区农业农村局第15次行政办公会及第16次党组会进行研究审议。经2023年8月25日局办公会及党组研究,同意废止《关于印发呈贡县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3年8月28日,呈贡区农业农村局在政府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9月4日发函征求呈贡区区级相关部门意见;9月12日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9月22日提请呈贡区第四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废止文件;10月16日登记《关于印发呈贡县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呈政发〔2011〕8号、昆府规登准〔2011〕2号)(呈政规〔2023〕5号);10月17日登记《关于印发呈贡县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呈政发〔2011〕8号、昆府规登准〔2011〕2号)报市政府审核备案。
五、 文件废止日期及说明
2023年10月16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呈贡县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呈政发〔2011〕8号、昆府规登准〔2011〕2号))的通知》(呈政规〔2023〕5号)印发实施,废止日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文件: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呈贡县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