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员转任办法(试行)
云南省公务员转任办法(试行)
(2022年2月28日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制定,2022年3月4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转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层次、同一或者相当职级层次的转任,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转任另有规定的,公务员转任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转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三)公道正派;
(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转任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定期转任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转任对象、条件和情形
第六条 转任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转任的;
(二)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
(三)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
(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第七条 转任的对象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转任到专业技术类职位的,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或者具有相关、相近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转任到行政执法类职位且法律法规对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下级机关转任到省级机关的,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转任到州(市)级机关的,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暂缓转任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暂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前款所称的工作特殊需要,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正在承担重大专项工作,转任可能影响工作顺利推进的;
(二)职位专业性较强或者有特殊要求,本机关暂时无其他合适人选的;
(三)其他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对照顾家庭困难的转任,应符合转入机关需要和下列情形之一:
(一)夫妻两地分居的;
(二)父母一方、配偶或子女有严重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或双方均年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第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任: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通过定向招录、专项招录以及特殊职位招录等录用的公务员,未满招考时招录机关或者招考职位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非艰苦边远地区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5年(含试用期)的,不得转任到上级机关。
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照顾政策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乡机关的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5年(含试用期)的,不得转任到本州(市)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也不得转任到本州(市)外的机关。录用到乡镇机关的,前3年必须在本乡镇工作。
第十二条 州(市)级以上机关采取考核方式从下级机关转任四级调研员及以上相当层次职级公务员的应从严把握。
第十三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引导和支持公务员转任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或者服务保障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的职位工作。
第三章 转任程序、审批权限和要求
第十四条 同一机关内部开展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本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二)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三)机关自行办理任免职手续,通过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机关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按照管理权限征求转出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并在转出机关进行拟转任人选考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综合考察、公示等情况,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从省外、中央驻滇单位、州 (市)以下机关转入省级机关的,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机关之间转任的,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审批,通过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州(市)以下的转任程序,由州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明确。
第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转出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或者直接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对拟转任人选进行考察,并在转出机关进行拟转任人选考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按照管理权限,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明确的情形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 对公务员本人申请的转任,机关认为确有需要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拟转任人选组织考察的,应当依据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和职位匹配度,突出政治标准,强化工作实绩、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和专业素养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当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考察时,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同拟转任人选面谈等方法,听取转出机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广泛深入了解情况,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提交转任请示、转任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
第二十条 转入机关应当及时与转任后的公务员进行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培训,加强关心关爱和指导帮助。
第二十一条 转出机关应当配合转入机关做好考察等工作,如实反映拟转任人选真实情况,及时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开展公务员转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突破编制限额、职数;
(二)不得突破资格条件;
(三)不得违反规定程序;
(四)不得借机突击调整职位或者突击晋升领导职务、职级;
(五)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六)对同一人员不得频繁转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转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转任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转任决定、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州 (市)级以上机关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从下级机关转任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在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或者转任到公务员职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云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转任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