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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308-73452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8-29 14:0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3〕第06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3〕第06号

发布时间:2023-08-29 14:09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3〕06

云南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8805733A          

法定代表人:王延盛  

2023年6月16日晚22:00至23:00左右,云南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昆明市呈贡区绿地东海岸34号地块住宅项目进行住宅8#楼地下室负二层墙板混凝土浇筑作业,未进行环保夜间施工备案登记手续,存在夜间违法施工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等证据为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3〕07),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已满,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2023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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