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3〕第0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3〕第05号
云南张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6Q28Q85F
法定代表人:张杰
2023年5月1日夜间,群众通过市长热线投诉呈贡区云南艺术学院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情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工作人员对附近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云南张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云南艺术学院二期工程艺术实践中心建设项目在2023年4月28夜间日至4月29日凌晨;5月1日夜间至5月2日凌晨,未进行环保夜间施工备案登记手续,存在夜间违法施工的情况。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3〕第0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已满,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3〕15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柒仟元(¥17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