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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307-71586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7-21 14:4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3〕第04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3〕第04号

发布时间:2023-07-21 14:44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3〕第04

昆明永红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6Q28Q85F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于2023年5月29日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三岔口(原呈贡长河塑料制品厂)的昆明永红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营业,烤漆房正在进行作业,烤漆房内的废气进入排风管道,排风管道内无任何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同时该修理厂车间为铁皮棚,西面围墙有半面敞开,修理厂车间正在做喷漆,喷漆产生的废气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3〕04),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已满,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3〕15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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