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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9595-202106-425038 主题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7-20 17:05
名 称: 昆明市呈贡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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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7-2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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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事项:1.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达催告书;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封存;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对封存对象开展暗访暗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涉事单位财物的;
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呈贡区应急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7473826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应急管理窗口;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呈贡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48156;
3.信函投诉:昆明市呈贡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综合楼四楼,邮政编码:650500;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呈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