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废止《呈贡区新型农村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年6月26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废止《呈贡区新型农村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行办法》的决定。现将文件修订依据、新旧政策差异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35号)及云南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规定,结合呈贡区实际,决定废止《呈贡区新型农村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试行办法》,重新修改制定出台《昆明市呈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办法》。
二、新旧政策差异
随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及完善,保险制度名称、参保范围、缴费档次、补助群体等发生了变化,原有政策在诸多方面已不适应现行政策规定。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险种名称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35号)文件要求,将“新型农村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助范围及对象
根据高新区、度假区社会事务移交实际,将补助范围“具有呈贡区户籍(不含四个托管街道)”改为“具有呈贡区户籍(不含洛羊街道、七甸街道)”。补助对象增加限定范围为“拥有社区居(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特殊身份除外)”。
(三)补助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结合呈贡区实际,将普通人员改为“最低按每人每年200元进行补助”;特殊人群改为“最低按每人每年300元进行补助”。
(四)补助年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规定,补助年限从最高44年(16-60岁)调整为最高15年。
(五)特殊身份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加“建档立卡(已脱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特殊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