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3〕第0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呈环罚字〔2023〕第03号
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3807548X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志升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乌龙古渔村保护与生态治理项目CC建渣处理及土壤改良工程建设的临时生产厂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厂房内破碎车间一条砂石粉碎生产线正在作业,生产区域地面未进行洒水降尘,设置的人工洒水降尘水管及3台雾炮机未使用,砂石堆场(堆有大约3000立方米砂石料)未完全用遮阴网覆盖(已经覆盖的大约占50%),公分石堆场(堆有大约2000立方米公分石)未进行覆盖,产生扬尘污染外环境。该公司砂石粉碎生产线于2021年12月份开始建设,2022年3月份建成后开始生产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大气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呈环罚告字〔2023〕第0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23年4月24日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于2023年4月27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1、该项目为乌龙古渔村保护与生态治理项目及土壤改良工程,是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环境保护工程。2、扬尘污染在行政执法检查前就有覆盖,但是存在覆盖不严的情况,目前该公司已经完成整改,并附上照片,希望免于行政处罚。经我局2023年5月26日集体讨论研究决定:1、该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为报告表,至今未办理环保手续,未批先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行政处罚。2、大气扬尘污染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该公司客观存在公分石堆场未进行覆盖,产生扬尘污染外环境,目前该公司已经完成整改,并附有照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云环发〔2021〕15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富滇银行
罚款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项目编码:1030501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2023年5月30日